“立法禁啃老”惹争议 恐将亲情推向两难境地(3)
亲情是靠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来调整的,无法想像用法律工具介入亲情和家庭伦理的后果。事实上,子女啃老,一方面,是子女不孝和不争气的表现,而当下,另一方面,更多的是社会问题、规则问题,物价高、物价飞涨,收入少,且涨得慢,立法应着重解决社会及规则问题,使劳动者的收入跟得上物价的涨幅,现在却反其道而行之,用法律工具来对付亲情、家庭伦理等道德问题,立法为何要在亲情、家庭伦理道德中间横插一杠?用法律工具惩罚亲情和家庭伦理,情何以堪?
所以,对啃老立法,看似透出关爱老人的浓浓爱意,实则是立法泛化。事实上,法,有所能,也有所不能。应该让道德的归道德、法治的归法治,二者不可不分,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对啃老进行立法,是立法泛化,其结果可能是,子女是否啃老,本身无法求证,也无法量化,更无法执行到位。因为什么情况下算啃老,什么情况下不算啃老,难以界定。退一步说,即便能界定清楚,在实际操作中,能否取到相应的证据,又怎么认定?而有的父母觉得子女啃老无所谓,甚至应该,不去追究责任,岂不出现了严重的法律不公?故而笔者认为,做不到的事,就不要去做。
啃老 是否达到侵权,还要看产权人的意思。至于子女要遵守管理老人财产的诚信义务问题,这与中国目前缺乏有效的财产信托制度有关,这恐怕是老年人权益受到伤害最严重之处,超过混口饭吃的 啃老 。
江苏近期有个颇人性化的立法动作,拟在地方法规层级上,宣示性地授予老年人对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经济资助的拒绝权。初看这类规定,颇有种 常回家看看 立法风格再回首的感觉,但这次 禁啃老 入法,背后却有强大的法律渊源,宪法和物权法本来就有这样的规定,现在换成具体群体再次在次级立法中重申,意义当然不同。
依法理,没有产权就没有公平。从产权主体上看,产权关系有 私有 、 共有 或 国家所有 等关系,不论哪一种形式的产权,相对于另一法律实体,所有这些所有权,性质也还是等于 私有 关系,也就受 私权神圣 的保护,任何产权的处分权只属于所有权人。这个法理对家庭财产而言,也是一样的道理,属于老人的财产就是老人的财产,无论谁,不论是否为血缘或姻缘尊卑关系,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别人,除非经过合法的产权交易。
这样一来,人们就会发现,这个令老年人感觉受保护倍增的法律,其实早就有之。但这样的 所有权神圣 (我们叫 物权 )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屡遭侵犯,屡被侵犯又屡不知如何维权呢?这与一国法律传统与文化传统及法律观念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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