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P2P网贷巨头宜信公司的一封公开信(5)
1.保留宜信公司信贷 发起机构 的身份即 信息中介、贷款服务机构、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 职能;仍允许由宜信公司(以CEO个人名义)与融资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然后寻找出借人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完成债权转让;借款和投资利率,仍由宜信公司根据借贷信用风险情况市场化确定。
2.明确借贷双方要素匹配(期限匹配+风险收益匹配),每一笔债权转让的借贷要素,宜信公司都需在借款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向 监管机构指定的受托机构(即另建会计机构) 电子化备案各项借贷要素,一旦备案不得修改。
3.明确禁止债权再转让(去除做市商和交易所功能)。电子化备案的借贷债权,不可以任何其它方式进行再转让。
4.明确剥离宜信公司 资金保管机构 职能(即剥离出纳功能),资金划付只能经由 监管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 进行放贷收款;钱款划付不得经过宜信公司的任何账户。该商业银行根据宜信公司提供给受托机构、并电子化备案的每一笔借贷要素独立建账户,出借人投资、借款人还款必须且只能经过该账户完成钱款划付。该商业银行为每一笔借贷关系所独立建账户是该笔借贷关系款项出入的唯一渠道,禁止在该账户之外另行交易。
5.宜信公司,必须比照《商业银行法》,就每一笔已达成的借贷关系,按照交易金额计提15%的准备金(参照存款准备金率)上缴至该商业银行,存放于另行建立的准备金账户以作为放贷的总风险储备;在每一笔交易达成后2个工作日内缴纳到位;商业银行在收到宜信公司针对某借贷交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后,方可对该笔借贷交易进行放贷划款。
6.商业银行收到借款人还款后,按照受托机构的电子化备案借贷要素对出借人划付投资回款;扣除商业银行应计提的各项托管费用(含代为扣除的受托机构服务费)后,再将余款返还宜信公司。如借款人未按电子化备案借贷要素还款(即发生坏账),商业银行对出借人划付投资回款以借款人实际还款额扣除各项托管费用的余款为限;如仍不足,宜信公司需补足该各项托管费用,并在事项发生日(借款人未能足额还款)后2个工作日补足到位。商业银行同时将借款人未能足额还款的事项通知相应的出借人和宜信公司。
7.受托机构、商业银行、宜信公司,三方各自按月度向监管机构上报该月度 P2P 借贷的经营运行情况、坏账处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数据报表、信息披露报告等。
总体的思路,就是剥离宜信公司既做会计又做出纳的多重角色。宜信公司、受托机构、商业银行,三者作为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彼此独立。 牢牢把握钱款的流转动向 ,在各个环节留痕;所有借贷均按透明规范的流程进行,杜绝任何暗箱操作的可能。
同时,强力压缩宜信的经营杠杆,控制风险;预扣15%比例的总风险储备(相比较大型银行的20%、中小型银行的16%,已算政策宽松),(500亿的借贷规模,宜信需要上缴75亿至商业银行专门建立的准备金账户),这是对宜信放贷潜在风险的必要对冲,也是对所有投资者利益的有力保障。
笔者这里敬告出借端投资者:
必须客观认识到,10%的无风险利率是不现实且不可持续的。GDP名义增速才10%,如果风险加权后的收益10%和无风险收益10%一致,还会有任何实体经济运行的必要吗?
2009-2013年,享受投机的高息套利,是建立在资产价格膨胀的基础之上。从2014年开始,国民经济深度调整、持续下行,当资产端收益低于资金成本的时候,耳熟能详的 庞氏骗局 还能进行下去吗?
只希望你们能够做一名理性的投资人;赚得利益,也要能接受得了损失。不要向 房价涨了沾沾自喜,房价跌了就去砸售楼处 式的& & 只能占便宜、不能吃亏 的劣根性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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