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扩大免责范围 应符合《合同法》规定
5
任意扩大免责范围 应符合《合同法》规定
条款五: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或不经平等协商,任意设定免责事由。如:“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空运或禁运等不可抗力;快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晓);暴乱或者民间骚乱;非本公司雇员或与本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的人员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如发件人、收件人、第三人、海关或者政府权力机构的干涉;劳资事件;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据或者记录的电磁性损坏或者删除。”
点评意见:法律对“不可抗力”有严格的界定,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问题条款所列的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是依《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非一概“不承担责任”。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涉评条款将第三人导致的违约列入免责范围是不公平的,依《合同法》,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免责事由,除法定外,也可以双方约定。但是免责事由如果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则应符合《合同法》规定。
信息首发:快递业霸王条款遭市消委会抨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