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 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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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 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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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申请单位开展下列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
创投服务,科技金融人才培训服务,信用体系服务,投贷联动服务,科技金融高端学术会议论坛,不涉及债权和股权的众筹项目,集合债、区域集优债等多渠道融资服务,以及其他科技金融服务。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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