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 申报条件 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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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 申报条件 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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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
1.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资助,且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未予配套或配套不全的项目,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之前;
(3)重点资助即将完成的项目。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配套资金比例最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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