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品牌培育项目 申报条件 资助标准
企业品牌培育项目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并持有一个或以上的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适用于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为被授权公司的绝对控股公司〔控股50%以上〕的企业,包括控股50%以上的股东个人注册商标的授权行为),所有商标注册、变更和授权行为需获得国家商标局许可或备案。同时,符合深圳市有关产业规划要求和下列专项资金类别品牌培育项目要求之一的,可申请该专项资金类别的品牌培育项目奖励:
(1)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品牌培育项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上年度品牌宣传推广的费用不少于100万元;
(2)未来产业专项资金品牌培育项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上年度品牌宣传推广的费用不少于50万元;
(3)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品牌培育项目。服装、家具、黄金珠宝、钟表、眼镜等优势产业企业主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上年度品牌宣传推广费用不少于100万元。
2.资助标准
(1)奖励标准
企业品牌培育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个项目,同一企业不得连续超过三年获得品牌培育项目奖励。
(2)奖励方式
品牌培育奖励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机构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无偿奖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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