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继承亡母手机号码频碰壁
- 2017年12月0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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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选家住深圳,2015年4月,他的母亲因病去世,此后,家人为母亲生前使用的电话号码办理了停机保号。曾选告诉新京报记者,由于难抑对母亲的思念,自己打算将亡母的手机号码作为遗产继承,并继续使用。然而,在办理继承时,曾选却在移动公司、公证处之间多次碰壁。
昨日,曾选告诉新京报记者,经过多方协调,通过“特事特办”,目前手机号码已经成功过户。不过,他表示,如果没有明确认定标准,类似虚拟财产继承纠纷还会越来越多,“不希望类似个案,一直要‘特别照顾’处理。”
法律界人士称,尽管在新版《民法总则》中,虚拟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认定手机号码的虚拟财产属性,因此后期继承过程依然存在困难。
移动工作人员:
需办理公证,以遗产继承形式过户
曾选今年20出头,家住深圳龙岗。2015年,曾选的母亲因病去世,时年才40出头。家人办理完丧事后,便着手整理母亲的遗物。
按照曾选父亲的说法,尽管妻子的户口不久后即被销户,但自己与儿子一致决定,将手机号码保留下来。对于家人而言,这个使用了20多年的手机号码,承载了太多记忆,“舍不得销掉”。
就这样,曾选为母亲的手机号码办理了停机保号业务,在他看来,这样的处理,在心理上,无异于对母亲生命的延续。
今年,曾选决定再一次启用这个被停机的号码,并将之过户到自己名下,让手机号码“复活”。
11月下旬,曾选带着母亲的身份证、死亡证明等,来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的移动营业厅,提出办理过户申请。现场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称,之前未办理过类似业务。如果要过户,则需办理相应的公证,以遗产继承的形式进行过户。
近日,曾选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公证处,在说明来意后,工作人员提出,此前未办理过手机号码的公证,也未听说有这样的公证业务。与此同时,龙岗区公证处还提出,即便要办理,也需要营业厅出具文件,证明要过户手机号码的使用权,确实属于曾选的母亲。此外,营业厅还需证明手机号码的价值证明和亲属连带关系证明。
此后,曾选在营业厅与公证处之间来回跑了6趟,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公证处工作人员:
需证明手机号码具备财产属性
龙岗区公证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手机号码并不是客观实体,如果要进行继承公证,则需要证明其具备财产属性,并以虚拟财产的名义办理继承。目前,国内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还不统一,不同机构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公证员之间,“理解可能都不同”。
深圳移动龙岗分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正常情况下,办理手机号码过户,只需双方出具身份证确认手机无欠费后,即可进行办理。但如果以虚拟财产形式继承,则号码如何定价,成为一道难题,因此,移动方面无法出具公证机构要求的价值证明。
无奈之下,曾选通过网络求助。昨日,曾选告诉新京报记者,通过深圳当地媒体牵头,移动和公证机构以“特事特办”的方式,通过认定机主与继承者之间的关系,办理了号码使用权过户。
“我个人完全理解,移动也好,公证处也好,都是在按照自身的流程办事”,曾选说,尽管自己的过户已经办理完结,但是希望通过自身的经历,“能够把虚拟财产认定这个事理顺一下,后面有类似需求的人,就不要太麻烦。”
■ 追问
1 手机号码能否认定为虚拟财产?
律师认为,手机号码具备财产属性,应当被视为虚拟财产的一种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网络虚拟财产被界定为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据此,手机号码不以实体形式存在,但拥有者具备支配的权利,并且有一定价值,具备虚拟财产的特征,应当被视为虚拟财产的一种。
北京律师张新年表示,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不宜因为一个手机号码的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张新年表示,按照这一规定,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手机号码可以视为机主的动产。
不过,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表示,由于不涉及实际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手机号码不同于普通的“财产”。由于手机号码经过实名制认证,其更类似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身份。
此外,由于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并享受通信公司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因此,通过入网合同获得的手机号码,具备债权和物权双重属性。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随着债权人的死亡而终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债权可以继承。因此,手机号码具备财产属性,使用者对《入网服务协议》享有的权利可以继承。
2 手机号码为何难以继承?
目前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空白,缺乏定价标准
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手机号码可视为虚拟财产的一种,因此其拥有者的直系亲属,应当享受号码的继承权。所以,即便所有权归国家,但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尽管手机号码作为虚拟财产,同样享有包括被继承权在内的权益。但是,由于目前对于虚拟财产认定无明确规定,因此实际操作仍然存在难度。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王常清据此认为,这一规定可佐证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但是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关于虚拟财产的认定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法律范畴内,哪些算是“虚拟财产”,立法上尚有待明确。
在王常清看来,除了外部特征和形式上的不同,虚拟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并无本质差异。而根据我国公证法,遗产公证属于公证机构公证事项的范围。不过,由于目前虚拟财产的判断尚无明确或直接规定,因此会出现继承时碰壁的情况。
一名公证机构从业人员介绍,依照继承程序,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公证。但相较于传统财产的公证程序,虚拟财产的公证,实际上进行了一些“颠覆”。以手机号码为例,公证书对其进行遗产公证时,需要进行价值测定。“如果不是靓号,这个价格就很难确定。”其表示,相关操作标准的缺失,也是导致手机号码继承难的原因之一。
■ 案例
儿子去世父亲成功继承手机号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北京曾发生一起手机号码继承纠纷。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符合过户条件,最终得以顺利继承手机号码。
据人民网报道,2011年,北京市民小陈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此后,父亲老陈一直使用小陈的移动手机号,并曾到中国移动营业厅,要求将该手机号过户至其名下,但中国移动公司答复并未办理过此项业务,要求老陈出具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老陈无奈之下,只能以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2015年12月1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此案,认定老陈作为小陈的父亲符合过户条件,可进行号码继承。随后,老陈顺利办理了手机号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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