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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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
信息首发:《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日成为首个“深圳人才日”。
《条例》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人力资源服务两项行政许可事项,改为登记备案制;明确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工作,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可以承接。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吸引企业创新人才兼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条例》要求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科研设备与仪器应当向相关人才开放共享;要求打破体制壁垒,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打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互评通道,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可申请评定工程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申请鉴定高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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