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明确停工留薪期确认条件 并明确劳动能力鉴定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草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建立鉴定总检和复核制度,其亮点在于拟明确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和工伤复发鉴定这三种问题较为突出的鉴定类型。
扩大并明确劳动能力鉴定
《管理办法》扩大并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业务事项。对照国家规定和深圳工作实际,在因工类鉴定中,原管理办法涵盖不全,未能按国家鉴定标准分类明确鉴定类型,《管理办法》对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医疗依赖的鉴定等项目予以明确。除因工类鉴定外,《管理办法》还增加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等4项非因工类鉴定。
关于鉴定程序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和工伤复发鉴定的条件和程序。这三种鉴定类型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较为突出,国家和省都没有具体操作指引。《管理办法》一是解决了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的共性与差别问题。《管理办法》借鉴了一些省市的做法,规定省文件医疗期确认标准明确的,医疗期等同于停工留薪期,省文件标准不明确的(主要是延长医疗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引入被鉴定人与用人单位共同参与机制。二是在没有制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地区,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就诊、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新增“监督管理”部分
“监督管理”部分是此次《管理办法》的新增内容,主要从定点鉴定医院、鉴定专家和鉴定专家所在单位三方面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加强监督、考核等管理力度,建立鉴定总检专家和复核专家制度,强化鉴定专家所在单位的职责。
建立鉴定总检和复核制度是《管理办法》的新增亮点,总检专家和复核专家都安排在定点医院鉴定现场。同时改变了原有整体“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收支模式,明确工伤职工与非工伤职工缴费、鉴定费用“两条线”管理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费用的列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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