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禁止房屋全权委托公证!赎楼担保等都会受影响!
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措施》。看起来貌似和楼市没关系啊?小白刚需客可能不太想得到,但这对部分炒房客来说,才是真的晴天霹雳。
公证五不准
“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能做“无所不包”的全委了,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以“委托”为名、行“担保”之实的担保性委托公证不准办理)
“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买卖房屋交易过程中,要求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那么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公证处会要求当事人,涉及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事项的,不得办理一次性全项授权,只能针对抵押、解押、出售等过程分别做委托公证,而且公证书中还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相对而言,这个不准虽然使得当事人办理不动产委托“麻烦”了不少,但却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我想你一定记得前一阵子北京闹得沸沸扬扬的“以房养老”理财诈骗事件吧:老人700万房子被人1000元私自卖掉。当时,诈骗人员向老人推荐新理财模式“以房养老”,把自己名下房子抵押借款,借到的钱去投理财,这一系列都由骗子来操作,每月给老人回报率10%,3个月后本息全部收回,再用本金赎回房产证。很多老人奔着高利息就签了。
但是,老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里明确写道:乙方因资金周转,按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还款的担保条件为‘房产担保’,如果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有权处理担保财产。
另外,双方还签有一份《委托书》,乙方称年事已高,全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房产事宜。于是,诈骗者私自就将老人房子低价卖掉获利。
看到这里你有没有发现,除了老人法律意识不强以外,这其中全权委托给诈骗者,就等于给了骗子可趁之机。然后,司法机关就替骗子“背了锅”,方正公证处停业了,处长开除了,司法部门也出台了“五不准”。
说到这里,你是否发现,关键词“全权委托”。当我们买房卖房时经常会接触,身在外地的置业者经常会委托给中介或者亲朋好友代办交易,赎楼、贷款等也会由中介代办机构等等去帮忙办理,这时,我们只需找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即可全权由他人代理买卖交易。但“五不准”执行后,普通置业者在交易过程中肯定是会增加时间成本,最多是事事亲为比较麻烦。但对炒楼客来说,那可真是刀刀到肉了。
最受影响的就是炒楼客做不了“abc”单,吃不了“差价”了。
全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房产事宜就是文件中说的全权委托,楼市中很多炒房客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炒房。
举个栗子,假设A是业主,想要以500万出售一套房屋。B是炒家想买A的房子来投资,于是B与A签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后,B借口找名额或者筹钱等理由,配合中介或者他人与A在公证处做全项委托,让A把这套房屋所有重大事项都委托给B(或B的同伙)来打理。公证和全权委托之后,B迅速挂牌放盘,等找到真实买家C,房价也涨了,B以550万卖给C,然后和C去办理过户等手续,从而赚取中间的差价。
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业主A都不需要出现。司法部规避全项委托,彻底断了炒家的路。
全项委托其实在厦门已经被杜绝有半年多了:
爱home咨询了深圳的中介朋友得知,其实深圳很早就不能公证收款了,国土局这个月就开始不认一些公证条款了。另外,“五不准”也的确会增加工作量,公证权力拆分,每项都会增加耗时。
中原也对所属门店下了通知:
除了对炒楼客和中介有影响吗,“五不准”对普通置业者来说利大于弊,虽然“一事一委托”会让交易过程变得更加繁复冗长,但却从根本上杜绝了很多风险:
全权委托有什么风险?
从保护买方权益角度来说,全权委托公证交易可能因卖方债务导致其名下的房屋被查封,而让买方使用权受到影响,此外卖方若存在将产权证挂失补办,再用房屋去抵押贷款的行为,也会导致最后买方不能正常办理过户手续;
再从卖方角度看,全权委托公证后,因为买方的原因而发生的纠纷,作为真正的业主,卖方也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买卖双方甚至可能同时承担风险,因为在全权委托公证或转委托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委托代理人一房多卖或以房产抵押贷款的情况,造成房屋原业主、买房人的经济纠纷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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