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二维码便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发票助手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软件分PC版和手机版,下载地址分别见附件一(PC版发票助手1.0.rar)和附件二(Android版发票助手1.0.apk),PC版用于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具备二维码生成和识读功能。
二、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见附件三),该规范使用QR码码制,字符集采用字母数字方式进行编码,根据内容自动匹配二维码长度,具备一定的容错能力。现向社会公布该规范,方便各界参考应用。
三、发票助手软件由纳税人自愿下载使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开票软件的技术服务单位联系。
附件一:PC版发票助手1.0
附件二:Android版发票助手1.0
附件三: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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