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修订意见通知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附图动态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2010年12月22日,我委印发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深规土〔2010〕843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随着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与变化,我委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于2016年01月05日印发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以下简称《配建规定》)。《配建规定》在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配建比例核增、核减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为确保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的合理性与时效性提出“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国土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本规定附图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后施行。”到目前为止,全市通过城市更新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已达440万平方米,城市更新已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重要途径之一。
2016年7月30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要求“十三五”期间,我市筹集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40万套,其中通过城市更新筹集提供不少于13万套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2016年11月9日我委和发改委印发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也提出力争在“十三五”期间通过城市更新筹集13万套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并将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分配到了各区。2016年12月29日,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在《配建规定》的基础上大幅提高了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此外,梅林—彩田片区和盐田河临港产业带相继纳入了深圳市重点区域,《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7-2020)》已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拟近期审批通过后发布。
综上,为适应保障性住房新的需求,城市重点区域、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新的变化,有必要对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一、二、三类地区空间范围进行相应修订。
二、修订原则
(一)时效性原则
《配建规定》颁布以来,政府各部门陆续编制了新的轨道交通规划和重点地区规划等,增加了新的轨道线位和产业园区,本次修订根据新的规划与建设情况进行了实时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十三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加大,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本次修订扩大了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地区范围,基本生态控制线外全覆盖,适用于所有改造为住宅和商务公寓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三)职住平衡原则
以研发办公、生产中试等功能为主的产业园区,就业人口规模较大,对保障性住房需求大。本次修订适当扩大重点产业园区及周边地区范围,减少长距离通勤机动化出行,缓解交通压力,促进产城融合。
三、修订内容
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的一类地区主要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宝安、盐田、光明新区、龙华区、坪山区、大运新城等城市主、副中心区和规划以研发办公功能为主的重点产业园区内,并位于已建、在建以及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近期建设的城际线和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的地区。在《配建规定》的基础上,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福田CBD地区、广东自贸试验区前海片区、后海中心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宝安中心区、大运新城、坪山中心区、光明凤凰城、清水河片区、盐田河临港现代服务业产业带、宝龙工业区等。
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主、副中心区,规划以研发办公功能为主的重点产业园区,和已建、在建以及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近期建设的城际线和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在《配建规定》的基础上,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空港新城、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基地、坝光国际生物谷、和轨道6号线支线、12号线、13号线、14号线、16号线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类地区是指一、二类地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外的所有陆域地区。在《配建规定》的基础上,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机场地区、大铲湾地区、坪山区东部地区、大鹏新区、坪地街道等。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征求《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附图动态修订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一、二、三类地区空间范围图(2017年动态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保障性住房新的需求,结合城市重点区域、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新的变化,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深规土[2016]11号)(以下简称《配建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我委对《配建规定》附图进行了动态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8月1日前通过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为便于沟通联系,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邮箱:csgxb@szpl.gov.cn
传真:0755-83514911。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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