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土委:原特区内旧屋村拟纳入政策范围
明确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土地、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等
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获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修订稿)》(下文简称《修订稿》)昨起至27日公开征询意见。《修订稿》将符合条件的原特区内旧屋村纳入范围,明确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土地、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等,为加快推进深圳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政策有效期拟规定为5年。
细化可纳入与不可纳入旧屋村范围
《修订稿》共九条,主要在试行方案的基础上细化了可纳入与不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建(构)筑物与公共服务设施情形、明确了旧屋村范围的边界划定原则、完善了认定程序、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至原特区内。
2010年,为加快推进深圳城市更新工作,保障城市化过程中原农村土地权益,深圳规土委制定了《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深规土[2010]43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试行)》),明确了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办法(试行)》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内旧屋村范围的认定主要限于原特区外,原特区内的旧(祖)屋集中分布区域则未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当前为进一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修订稿》调整政策适用范围为“原特区内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原特区外在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以下简称“《规定》或《通知》实施前”)的原农村旧(祖)屋。
明确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土地、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等
《认定办法(试行)》明确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礼堂、祠堂、农贸市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可纳入旧屋村范围,但现实中公共服务设施类型繁多,对球场、晒谷场、风水塘、活动广场、停车场等诸多旧屋村范围内常见的公共服务设施如何认定,《认定办法(试行)》未予明确。
为提高认定办法的可操作性,此次修订对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构)筑物,通过归纳式与列举式结合的方法做出了更细致、明确的规定。具体结合旧屋村实际建设情况,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相关规范,调整为“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居委会、农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
关于旧屋村范围内的风水塘、球场、活动广场、晒谷场等公共空间的认定,旧屋村范围主要为对现状建筑区域的认定,考虑到此类公共空间确属“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必需空间,为进一步保障社区权益,《修订稿》与城市更新现行政策相衔接,参照零星空地的规定,对划入旧屋村范围的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限定“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且总面积不得大于3000平方米”。
土地、建(构)筑物发生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如何处置
现实中存在为改善居住条件,部分原村民对旧(祖)屋进行了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情形。《修订稿》对发生少量重建及加改扩建、但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尚未严重偏离旧屋村原貌的情形予以纳入旧屋村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原农村居住用地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户,因此限定旧(祖)屋发生重建及加改扩建后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可纳入旧屋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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