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将获奖励 最高5000万
深圳企业一旦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当年即可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
2017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和核算启动,奖励与补助类别包括“落户奖、贡献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等,企业可于6月20日前申报。
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在规定时限登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zpb.gov.cn/进行申报,由“首页>办事服务>快速通道”进入“深圳市总部企业申报系统”,具体填写流程可查看申报系统首页右上角“帮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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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奖
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是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进行的。企业被认定的当年即可享受“落户奖”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深圳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将再奖励500万元,但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
贡献奖
“贡献奖”是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才可以提出申请。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形成本市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的30%部分,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自认定年度第三年以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申报数据当年为基年。比如,某总部经济企业2011-2013年形成地方财力分别为4000万、5000万、6000万,则该企业在2014年起可申请2013年度贡献奖,2013年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式: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30%
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深圳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或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补贴。其中,租用的是每年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购置的则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计算公式:
一次性补贴额=总部自用办公用房购房房价×5%
不过,深圳市发改委表示,享受优惠政策的总部经济企业,须承诺在深圳经营期不少于10年。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据悉,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可同时申请贡献奖和办公用房补贴(租用或购置),但租用和购置办公用房补贴不可同时申请,不得重复享受,总部经济企业的奖励补助与深圳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也不重复享受。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二)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二、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网上申报材料
(一)申请落户奖(《暂行办法》第七条)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请表》;
2、企业重大变动情况,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注册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清算等;下属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申报企业持股比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清算等;
3、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贡献奖(《暂行办法》第八条)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请表》;
2、企业重大变动情况,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注册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清算等;下属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申报企业持股比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清算等;
3、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租用办公用房补助(《暂行办法》第九条)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请表》;
2、企业重大变动情况,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注册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清算等;下属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申报企业持股比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清算等;
3、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和租房发票;
4、申报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声明;
5、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助(《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请表》;
2、企业重大变动情况,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注册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清算等;下属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申报企业持股比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清算等;
3、购房合同和发票;
4、房地产证;
5、申报企业在本市无其他自有办公用房声明;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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