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制约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及其他必要条件。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并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支持和便利。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由深圳市司法局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三、人民监督员的任期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深圳市司法局负责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培训、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五、选任机关和选任名额
深圳市司法局负责选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06名。其中,宝安区22名、龙岗区19名、龙华区15名、福田区14名、南山区12名、罗湖区10名、光明新区5名、盐田区3名、坪山区3名、大鹏新区3名。
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人员的50%;在报名人数充足的前提下,确定合适比例保证人民监督员队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选任机关可根据报名情况,对选任名额作微调。
六、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23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连续两届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七、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7年4月20日至4月30日。
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网址:http://bm.gdsf.gov.cn/bmxt。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和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图片。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名人员须仔细阅读诚信承诺,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
八、报名材料
网络报名完成提交后,需提供报名材料如下:
(一)报名表格一式三份。下载并打印报名表格(双面打印),将表格中应填而未填的内容手写补充完整,签名,盖章;
(二)个人证件照片一式三份。照片为二代身份证照片规格,须与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的照片相同,背面注明姓名;
(三)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建议在各复印件上注明“本件仅用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其他用途无效”。
以上材料请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深圳市司法局基层管理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邮编:518034,联系电话:0755-83053964、83053829,联系人:李林威、郝婷婷。邮寄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报名材料”。
九、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
(一)公告。深圳市司法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10天。
(二)报名。深圳市司法局可以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同时,接受公民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自荐报名。
(三)初审。深圳市司法局对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进行初步审查,按照1:1.2的比例确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
(四)考察。深圳市司法局会同或者委托各区司法局、新区政法办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到人选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五)评议。深圳市司法局根据考察等情况组织评议,确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六)公示。深圳市司法局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七)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司法局作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深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司法局
2017年4月20日
信息首发: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