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荣汇花园安居型商品房申购重要提示
碧桂园荣汇花园安居型商品房申购
重要提示
一、认购及选房
(一)住房认购
1、已签订安居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且仍有效的,不得认购其他安居型商品房项目。
2、认购人在认购截止日(项目申购通告中明确的认购截止日,下同)后至公布选房名单前离异的,认购资格取消。
3、认购人只能申购与家庭人口结构对应建筑面积标准或低于该标准的安居型商品房。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选房事项
1、认购人只能选择认购意向对应房源中的一套住房,不能选择认购意向之外的房源。
2、认购人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当场签订认购协议书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认购人排序到位但无认购意向对应的住房可供选择的,不记录放弃次数。
放弃选房达到三次,或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达到两次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退出轮候册处理,其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安居型商品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3、本项目若在选房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按规定进行收购,收购的房源将作为人才住房统一管理和分配。
二、信息查询及变更
(一)信息查询
1、申请人可登录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网站查询轮候及申请信息。
2、申请人应当密切关注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网站,了解安居型商品房配售信息,及时登录网站办理相关业务。
(二)信息异议
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对驳回认购申请有异议的,认购人须在认购资格核查结果公示期间,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提交信息变更或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认购人认同公示信息。
(三)轮候信息变更
1、认购人认购资格的核查时点为认购截止日。认购人如有住房、人口、人才认定、户籍、婚姻、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信息发生变化,须在认购截止日前,持身份证及申请变更事项对应的材料前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办理轮候信息变更。其它信息项变更的,可直接登录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网址:http://bzflh.szjs.gov.cn/TylhW)在网上自行修改。
2、认购人在认购截止日后至签订购房合同前,住房、婚姻、人口、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申报。因信息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认购或轮候条件的,认购人将被取消认购或轮候资格,且不予签订购房合同。
3、认购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认购人如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市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放弃认购
如需放弃认购,认购人须在认购资格核查结果公示期间,前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提交书面放弃认购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领军人才申购安居型商品房有关事宜
(一)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有关规定,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领军人才(领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定),可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二)领军人才申请安居型商品房的,可通过网上提交申请,也可直接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提交申请。项目申购通告发布前未提交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不能认购该项目。
四、产权限制及购房办退
(一)签订买卖合同满10年的,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根据届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完全产权。
(二)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未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有另行购买住房、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等情形的,所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将由市主管部门收回。
(三)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在安居型商品房交付后,应按规定退回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五、近期房源供应提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计划于第二季度面向我市领军人才家庭及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家庭配售锦鸿花园(项目均价4918元/㎡,含装修)、富士嘉园(项目均价9170元/㎡,为毛坯房价格)、正大时代华庭(项目均价8755元/㎡,为毛坯房价格)安居型商品房剩余房源。预计提供1000余套房源,其中两房约400套,三房约600套。
详细信息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及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网站届时发布的申购通告为准,请密切留意。
六、投诉举报与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83788218,地址: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一楼信访室。
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七、业务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szjs.gov.cn;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网站:http://www.szzfbzs.cn;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一楼;
我市安居型商品房业务咨询电话: 23901599。
八、本提示由深圳市住房保障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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