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证设立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原广告经营资格登记)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第二款;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4.《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第二款。
二、受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3.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4.有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5.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自行下载:http://wuhan.whhd.gov.cn--表格下载)(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工作流程
受理→审核→批准
信息首发:广告经营许可证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