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现将广告发布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过《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依法重新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原《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没有办理过《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办理登记条件
申请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三、申请登记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相关许可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
四、申请登记时间
2017年3月27日至4月5日。
五、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
地址:深圳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0楼1010室。
六、相关要求
(一)请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按要求及时办理广告发布登记,逾期不办理,视为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二)请报业集团、广电集团通知下属媒体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报业集团、广电集团下属媒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单独具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单独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其他从事广告发布的报刊出版单位,按要求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三)登录广东省工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dgs.gov.cn),可下载《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和《委托代理人证明》。
(联系人:黄利华,联系电话:83070470;梁业秋:8307019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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