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报刊亭整治通知书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2017年3月10日
各报刊亭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报刊亭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秩序,我市正组织开展报刊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营范围
(一)报刊亭的经营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以发行党刊党报、出售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为主,可兼售包装饮料,不得销售其它商品。包装饮料摆放面积不得超过亭体总摆放面积的50%。
(二)对违反规定,超经营范围出售其它商品的报刊亭,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首次违反经营范围管理规定的,通知其主管单位对其关停一周进行整改;2.整改结束后再次违反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撤销其行政许可(由区城管部门撤销其设置同意)后,由街道执法队给予取缔;3.关停整改期间擅自营业的,第一次对其进行警告,并延长一周整改时间,再次擅自营业,等同于再次违反经营范围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对售卖现场热加工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从4月1日起对售卖其它超出经营范围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规范设置地点
(一)报刊亭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设置,不得擅自移动。同时,设置报刊亭应严格符合下列规定: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盲道两侧各0.25米内不得设置;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不少于1.5米。
(二)各街道执法队对报刊亭逐个进行核实,对擅自移动位置的报刊亭,提请市城管部门撤销其行政许可(提请区城管部门撤销其设置同意)后,给予取缔。对因道路环境等变化导致设置地点不符合要求的报刊亭,限期进行调整,逾期不调整的,给予取缔。
(三)3月31日前各报刊亭自行整改,4月1日起进行处罚。
三、维护市容环境秩序
(一)报刊亭应遵守下列规定:禁止在亭体外摆卖商品、搭建临时设施、加设遮雨篷;禁止在亭体上及周边涂写刻画、悬挂张贴横幅标语、摆放宣传品等;禁止擅自在亭体上设置广告;维护好亭体周边环境卫生,禁止在亭体周边乱堆放,及时清理亭体周边丢弃物。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报刊亭,街道执法队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年度内累计受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许可(同意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续延。
(三)上述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信息首发:深圳市报刊亭整治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