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精神,以及《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17年度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采取随报随批的方式,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鼓励以开展民品业务为主的企业新设典当行和分支机构,提升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
二、申报条件
(一)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仍为实缴制。
3.经营住所。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为办公或商业,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股权结构。有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6.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的投资能力,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7.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才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8.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个自然年未受到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处罚);
4.应当对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指定专人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见附件1、2)准备好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并按要求填写《典当企业管理系统填报信息表》(见附件4,附光盘)。
四、验资银行
验资银行应为我市的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主要负责对申请设立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验资和监管(典当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前),并需向我委发出验资承诺函。
五、申报方式
(一)申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公休日除外。
(二)申报方式。
1.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http://szes.szjmxxw.gov.cn)注册和申请。
2.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8号窗口递交纸质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拟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规范性文本(含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4.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管理系统填报信息表
(联系人:叶迅锋,电话:88127447)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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