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将向全国人大建议就"个人破产"立法
个人破产能否立法?深圳市人大昨日透露,深圳市中院已完成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并形成初步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市人大将在研究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1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议案
据介绍,深圳毗邻香港,香港特区具有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和丰富的清算经验。深圳市中院具有走在全国法院前列的破产审理法庭,深圳有经验丰富的破产清算队伍和多达300余人稳定的管理人队伍。与此同时,深圳具有创新立法并在全国广泛适用的先例,1995年深圳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突破了《企业破产法(实行)》的适用范围,将所有企业都纳入了破产范围,后来这样的规定也被全国性法律制度所采用。
另外,深圳律师是我国破产清算业务最早的实践者之一,深圳市律师协会汇集深圳相关律师,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出台。早在2014年8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就已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并表达了在深圳经济特区率先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此后,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了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并长期工作在清算领域的律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并撰写了立法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应的各国立法例,该材料长达30余万字,内容丰富详尽,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在我国个人破产立法领域具有先导性。
为此,去年市两会期间,王晓泸等1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议案》。建议深圳争取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现法律制度上的突破和完善。建议深圳市人大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立法纳入深圳人大立法规划,早日实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
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待完善
深圳市人大介绍,破产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近年来,深圳市中院关注个人破产立法问题,组织了个人破产立法相关调研,已完成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并形成了初步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
深圳市人大还提到,个人破产须由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审判庭经破产程序来宣告确认,涉及诉讼制度。《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诉讼制度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市人大建议,继续组织力量对个人破产问题进行研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市中院也向最高法院、省高院提出立法建议,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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