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中违拆受害村民王锡顺被非法传讯
近段时间,被新闻媒体连续披露追踪的海南省琼中县原农机厂承包人王锡顺遭违拆迫害事件,成为当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并在此引起省纪委的督办。但到目前为止,琼中县政府方面仍然没有就具体补偿问题研究和拿出方案。近日,该县公安局还以涉嫌诽谤罪对受害人王锡顺进行非法传唤和讯问。
图一:无言的抗争
据调查,王锡顺常年来遭打击迫害和违拆事件,是近年来该县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政府违法行政和官员涉迁的典型案例之一。
在王锡顺长期遭公开打击迫害的十几年里,经济损失严重,他和家人经历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磨难,并以死抗争,维权和上访。
本事件的两名主要实施者王群、梁森,是近年来该县带病提拔任命使用的典型代表人物,两人均因涉嫌经济违法犯罪问题多次被举报,但没有受查处。
知情者称,以上两人在当地财大气粗、后台硬,不但受到历届主要领导的袒护,甚至传闻两人省里“有大官保护”,在本省没有哪个人、哪级组织组织能管得了。
据省纪委证实,王群曾因大吃大喝、挥霍无度,一顿饭消费公款1.5万元而受到查处和通报。在事件风波过后,王群花钱托人保住了官职,而且受到重用;现任住建局长的梁森原籍广东吴川市,此人被举报涉嫌长期顶风作案,参与其家族企业、海南琼中兴诚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经营行为,担任业务总经理。在新闻媒体曝光后,梁森将互联网上家族企业信息基本删除。
同时,梁森还公开造假、欺骗组织,花钱买通公安人员,将汉族身份编造成黎族。他还被举报利用职务之便,与其父亲梁柏兴勾结,非法取得多处建设用地,非法建设。在被揭发举报后,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还在不久前,被县委主要领导力荐为县委委员,在当地干部群众中影响极坏。
记者调查证实,自2006年11月底开始,县商务局、城投公司以政府征用土地为由,在没有出示政府征地政策方案、也不出示对征地范围内财产的补偿标准商谈补偿问题,反污称租贷合同无效,开始清场赶人。
图二:琼中警方出具的非法传唤书
之后,时任城投公司经理王群带公安及政府单位人员再次出现在现场,对王锡顺一家威逼恐吓骚扰,称言只补尝5万损失,必须在25日内自行搬离,否则实施清场。
在遭到受害人以死抗争后,王群等人带人对王锡顺的承租场地、住处多次断水断电、拿走电表、堵塞周边排水泄洪通道,从而导致雨季水溢、鱼类数次跑光,损失惨重。王锡顺回忆说:“当时,我向他们讨要政府批文,王群说一挥拳头回答,没有、我就是批文。”
2015年之前,王群多次带人来受害人住地找茬,并要求王锡顺一家“快滚蛋”,继续捣乱,阻止生产。
2016年1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该县现任住建局长梁森,带领公安民警、强拆人员及驾驶挖掘机,在没有给与分文补偿、回绝王锡顺听证申诉的当下,冲进农机厂,直接捣毁房屋和生产设施、顷刻间夷为平地。
此举,不但直接将王锡顺家中家具物品、生产设施、大片鱼塘等掩埋,此处长期租住的13户48口人家百万元财物被捣毁,所有人员无家可归、流离失所。
之后,这48口流亡人员找政府讨说法,信访局推到住建局长梁森处,梁森回答对方说:“我代表政府干了拆房这档子事儿不假,但他王锡顺的承包合同是非法的,你们租住的那房子违法,我全力支持你们去法院告他,他死定了。”
据王锡顺回忆,在他遭到暴力强拆事件发生后,多次找信访局、住建局和主管副县长交涉讨要说法无果、给时任县委书记写信求助没有回音。便向省纪委第一巡视组书面反映情况,王组长也曾先后两次向琼中县纪委和政府反馈情况,并要求按标准依法给与受害人王锡顺等人经济补偿,但对方置之不理、拒绝纠正错误政府行为和解决问题。
自去年6月6日省纪委巡视督办后至今的一年里,受害人王锡顺磨破了嘴皮跑细了腿,但一直无人理睬和问津。
不久前,这一事件被多家新闻媒体曝光后,再次引起省纪委重视,要求琼中县依法落实解决,却再次受到欺骗和抵制。担任处理小组领导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大周和工作人员虽然几次与受害人接触,但依然拒绝纠正违法暴力拆迁问题,更没有给受害人具体说法。
不仅如此,该县警方个别人员还打着省公安厅的名义,以“诽谤罪”非法传唤受害人王锡顺,并接受审讯问话。采用胁迫手段,对新闻媒体提出删除文章的非分要求。
为此,本网编辑部将对本事件的依法查处情况继续追踪报道。
什么是非法传唤?
1.传唤对象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为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包括诉讼代理人;根据《高检规则》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证人也适用传唤。除此之外,针对其他人员适用传唤的,是非法传唤。如要求知情人员等普通百姓配合调查,不适用传唤程序,而只能以其他形式要求相关人员配合查明案件事实。
2.传唤未经审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高检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传唤应经检察长批准。故公安机关未经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人民检察院未经检察长批准,即实施传唤行为的,是非法传唤。
3.连续传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连续传唤属于变相拘禁,因此是非法传唤。
4.强制传唤。上述可知,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对于使用戒具、暴力等强制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制传唤的,是非法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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