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修订明确禁用停止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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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修订明确禁用停止使用武器
信息首发:警察法修订明确禁用停止使用武器
明确禁用停止使用武器
停止实施犯罪且听指令立即停止使用警械武器
修订草案稿中还明确,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则: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对于武器使用的规范,修订草案稿中明确提出,不得使用武器情形包括,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修订草案稿还提出停止使用武器情形,即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此外,人民警察遇有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但未携带或者无法有效使用警械、武器的,可以使用现场足以制止违法犯罪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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