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深圳市纪委请去“喝茶”会谈些什么?
深圳市连续出台《深圳市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共深圳市纪委、深圳市监察局实施谈话函询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对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理进一步予以规范。深圳市纪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解读这两个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出台两个文件是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近日,十八届六中全会胜利召开,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形势下,作为纪检部门,该如何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抓好监督执纪工作呢?
对此,深圳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中央纪委对监督执纪工作的要求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查处力度的弱化,相反,意味着监督执纪端口的前移,与六中全会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及《准则》和《条例》的有关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四种形态”中最难也最关键的是第一种,因为它涉及的党员干部范围最广、数量最大。谈话提醒和谈话函询正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手段。
所谓谈话提醒,是指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话的方式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教育。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重要方式。二者的主体、对象和实施方式均有差异,但都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都是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我市近期出台两个文件,正是贯彻六中全会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精神的一项具体举措。
党员干部出现问题苗头时组织先谈一谈
“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根据问题情节轻重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另一种对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按照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当发现党员干部出现执行“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干部任用等问题上有群众反映,在审计中发现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力,解决信访问题不力导致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等七类情形时,就要启动谈话提醒。
谈话函询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派驻组等具有纪律审查职能的部门。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包括反映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但情节轻微的问题等。我市出台的谈话函询实施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操作性较强,并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办结时限。
据了解,谈话提醒和谈话函询的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仅今年上半年我市各级党组织就约谈了2104人次。此次制定两个办法,既是对过去工作实践的总结,也是对下一步实施的规范。
去纪委“喝茶”态度应严肃端正
深圳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办案时常常听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悔不当初,“他们会说,如果走错第一步时有人提醒一声、拉上一把,自己就不至于走到今天。谈话提醒和谈话函询就是要在发现小问题时提个醒、招呼一声,这实际上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保护,也是抓早抓小工作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组织找党员干部谈话,是帮助,也是信任,因此谈话对象态度必须严肃端正,要实事求是,不能有所保留,更不能避重就轻、遮遮掩掩。”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有些谈话对象会对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之翔实细致十分惊讶,“很多他们不以为意的问题其实都看在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眼里,通过谈话函询传达组织一直在关注的信号,党员干部今后就会注意个人行为,避免犯更严重的错误。”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两个办法在细节上体现了人性化,例如谈话函询办法就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发现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提出了结的建议,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这对受到不实举报困扰的党员干部而言意义十分重大。
但不可否认,也有个别人在组织谈话函询时态度不端,甚至隐瞒真相。据了解,如果谈话函询对象对组织不如实说明情况,就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将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
“实践证明,干部从‘好同志’堕落成‘阶下囚’,中间有一个逐渐变化、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落实‘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就是要管住这个‘中间地带’,让纪律和规矩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谈话提醒和谈话函询的普及化和常态化是防止“小病”变“大病”的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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