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又走在全国前沿 出台医疗新政拯救更多人
深圳政府法制办公布将于本月30日举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这份条例的出台会拯救更多人,包括伤者、包括施救者!
终于深圳的这个新条例要出台啦!又是走在全国前沿!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将于2016年8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17:00,举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听证会。
为什么要出台《深圳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
本月12日,一则消息刷爆了深圳人的朋友圈:深圳大鹏新区较场尾海滩发生一起溺水事件,5岁的江西小游客溺水,被救起时已呼吸心跳停止。现场众人接力心肺复苏,男童“捡回”一条命,第二天已恢复自主呼吸,神志清醒。
事后,多位参与抢救的医生均表示,男童被救上岸后持续不间断的心肺复苏是抢救成功的关键。
这名男童是幸运的,这一突发事件最终没有发展为悲剧,最大的因素是:现场众人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常识,正确的人在正确的时间做出了正确的事。
然而,并不是每次遭遇突发事件的人都如此幸运,也不是每次周围人施以援手,就能换回好的结果。
类似的现场施救,专业术语被称为“院前急救”,这个领域属于一门新兴医疗学科,因为缺少法律法规,目前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急救机构与人员缺乏统一的资质要求、对急救对象缺乏分类管理、公民的急救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等等,这些越来越成为在黄金4分钟内和死神抢夺生命的障碍。
《深圳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已酝酿了很久
早在2014年深圳就已经关注到这一法律法规的空白并着手立法,并就《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医疗急救条例》征求了社会意见,深圳的举措一度在全国引发关注,当年包括上海在内的城市都到深圳来进行过学习交流。
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这部法规至今未出台,这恐怕也与法规中一些颇具争议的条款未能达成共识有关。今年,对医疗急救的立法再度驶入快车道。1月,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8月30日,该条例将进行立法听证,条例的名称此次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重点提前看
1、如何提高社会急救知识的普及率?如何解决医疗急救资源短缺的问题?
条例第33条: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培训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医疗机构、社会救援组织等单位举办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2、哪些人、哪些岗位、哪些职业应当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哪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员工取得救护员证?哪些单位可以开展培训以及对培训有何要求?
条例第34条:鼓励公众学习掌握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
人民警察、消防队员、教师、导游、安保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以及一线应急救援人员等应当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掌握初级医疗急救技能。
条例第35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织其员工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下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参加市急救中心或者市红十字会的考核,取得救护员证:
公安机关;学校、公园、机场、客运站、火车站、地铁站、大型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大型农贸市场、风景旅游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
前款第(一)、(二)项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3名;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3%以上。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5名;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5%以上。
3、哪些场所应当配置全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施、急救箱包和器械?由谁来配置?配置以后谁可以使用该设施?
条例37条:鼓励公共场所和单位配置全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施、急救箱包和器械。
4、现场人员对伤病员实施的紧急救护是否应当免责?哪些人员可以免责?免责的要求是什么?
条例39条: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时,现场人员应当拨打“120”呼救电话。
在院前急救车辆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鼓励取得救护员证或者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现场人员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实施紧急救护;鼓励其他现场人员在市急救中心调度员、医疗急救人员等专业人员指导下实施紧急救护。
按照前款规定对患者实施的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应当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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