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再婚夫妻二孩细则何时出?大月份孕妇拟引产
修订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对哪些情况的再婚家庭可以生育二孩作出明确规定。这让很多广东再婚夫妻感到困扰!不少孕妇逐渐逼近预产期,面临被工作单位开除的压力,有人已考虑引产。广东再婚夫妻二孩细则何时出?
有媒体日前报道广州市怀孕七个月的孕妇因再婚群体二孩细则未出无奈欲引产的消息,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于8月2日对此做出了回应,对于已经怀孕的再婚夫妻,建议用人单位暂不处理。
【问题出在哪?】
再婚夫妻二孩细则未出 大月份孕妇拟引产
据了解,修订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实施,但并未对哪些情况的再婚家庭可以生育二孩作出明确规定。
截至目前,大多数省份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均对再婚家庭生育二孩的情况做了详细规定,诸如再婚前男女各生育一个子女,和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等常见情况,多数省份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近日,多位广东省的再婚家庭人士反映,由于广东省再婚家庭二孩细则仍未出台,导致许多参照外省标准可以生育“二孩”的再婚夫妻,在广东省却属于“超生”。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此前答复今年3月份出台相关细则,后又推至6月。最近一次给出的答复是,希望他们继续等待,“可能9月份出台”。
广东省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细则“难产”的同时,不少孕妇逐渐逼近预产期,面临被工作单位开除的压力,有人已考虑引产。
二孩已怀上,不知道可不可以生
广东梅州的钟女士已经怀孕八个月,这是她与现任丈夫的第一个孩子。她与现任丈夫都是再婚,双方此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目前丈夫的孩子随他们一起生活。
钟女士说,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前,她与丈夫从未想过拥有一个共同的孩子,但政策放开后,她认为像她这样的婚姻情况,会被允许生育“二孩”。但怀孕6个月时,工作单位领导告诉她,腹中这个胎儿属“超生”。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涉及再婚生育的规定为第十九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该条第三款被认为对再婚生育预留了法律解释空间,但如何理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缺乏进一步的细则规定。这成为广东再婚夫妻的纠结所在。
【广东省卫计委回应】
“再婚夫妻再生育”实施细则近期公布
广东再婚夫妻二孩细则“难产”,致一些大月份孕妇拟引产一事引发舆论关注。
8月1日晚间,广东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当晚,广东省卫计委召开党组会议,专门对再婚夫妻再生育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了统一思路,决定近日对舆论关切的热点问题做公开回应。“总体上回应关切,化解热度。”
这位人士还透露,去年针对再婚夫妻的方案“比较紧”,但将要出台的细则能开多大口子,他表示“也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但他说,鉴于其他地区的实践经验,广东省的再婚夫妻二孩细则具有“后发优势”
另据卫计委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广东省的再婚群体再生育实施细则将会在近期公布。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正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在其中明确了再婚生育二孩的具体情况。
【热点疑问解答】
1、目前,有的再婚家庭已经怀孕,该怎么办?
省卫计委负责人: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其中第三项规定: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我们理解,这条规定实际上已为再婚、病残儿家庭再生育,预留了细化的空间。即,对相关的再生育条件做出细化的规定,都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2、有的用人单位动员已经怀孕的再婚家庭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省卫计委负责人:上面已讲到,我们认为细化后的再婚家庭再生育规定,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目前省条例修订工作正在依照程序推进中,具体哪些情形能够再生育还得等省条例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目前已经怀孕的,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暂不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省条例后,我们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新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按政策内生育对待;不符合规定再生育的,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3、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省卫计生负责人: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二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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