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宗“一年内三次走私即入刑”案件当事人获刑
2011年7月16日,当事人黄某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检查时在其行李中发现携带96个无线路由器,不向海关申报。经查,黄某受人雇佣携带应税物品入境,还分别于同年5月1日从深圳湾口岸走私2台笔记本电脑入境,被深圳湾海关查获;7月9日从罗湖口岸人体绑藏走私旧手机45台入境,被罗湖海关查获,两次走私行为均被海关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黄某一年内有三次走私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11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海关缉私部门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作为“起刑点”的规定,并将规定修正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这意味着,凡一年内因走私行为被海关处罚二次,第三次再实施走私行为的,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变为刑事犯罪行为。据深圳海关统计,《刑法修正案(八)》颁布至今,该关已共刑事立案“一年三次走私”案件25宗,拘捕走私犯罪嫌疑人19人。
深圳海关再次提醒广大进出境旅客要了解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切勿超带货物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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