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镇干部被判死缓 缓刑期间再贪4000余万
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未被开除公职,缓刑考验期竟变本加厉贪污4000余万元,还向其他干部行贿100多万元。昨日,广州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原副主任梁伟强贪污、行贿案在广州市中院宣判,梁伟强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
48岁的梁伟强原任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鳌头经发办”)主任。2008年,其因为在征地过程中受贿15万元,被降职处分,从主任降为副主任。同年,梁伟强因受贿15万元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不过,梁伟强却依然主管鳌头经发办的工作。
据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2年间,梁伟强利用其担任鳌头经发办副主任的便利,与时任鳌头镇经发办副主任的李某威、鳌头镇村民张某记、李某明(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在鳌头镇经发办负责溪洛渡换流站项目、雨润食品公司项目等征地工作中,由同案人张某记、李某明等人出面向被征地农民买地,由梁伟强与李某威负责虚大面积或虚增地上附着物等方式虚大征地补偿款,收集或借用农户身份证接收全部征地款后,除将买地成本支付给农户,其他款项全部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指出,梁伟强在溪洛渡换流站项目中通过虚大鳌头镇汾水村等村庄的征地款项,非法占有国家征地款共计4000万余元;在雨润食品公司项目中通过虚大征地款项,非法占有国家征地款共计约177万余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1年,梁伟强为感谢时任鳌头镇镇长周某会、副镇长刘某中(均另案处理)默许其虚大征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贿送给周某会50万元,贿送给刘某中价值103万元的土地股权。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梁伟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亲身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金额巨大行为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22日上午,广州中院对梁伟强作出宣判,判决梁伟强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梁伟强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梁伟强犯贪污罪的违法所得。
梁伟强对庭审结果不服,当庭表示将上诉广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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