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公司奇葩规定:未满30女职员不能生育
生育权是每个女性的合法权利,可苏州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很奇葩的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市民于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
签合同时,约定“30岁前不得生育”
于小姐2012年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苏州一家外贸公司任市场销售部销售专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部门主管告诉于小姐,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工作压力很大,销售专员要经常出差,为保证公司正常有计划地运作,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女员工在30岁前不得生育”。人事主管还特别提醒于小姐,有个别职工由于违反这一规定辞职,向公司交纳了违约金。
当时于小姐刚毕业,连对象还没有,她觉得按照自己的职业规划,结婚和生育的事情还早,这个制度应该不会影响到自己,而且公司提供岗位的薪酬待遇非常有吸引力,于小姐便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怀孕后想辞职,遭到公司拒绝
然而,幸福说来就来。于小姐去年在一次出差时,遇到了自己的意中人,并迅速举行了婚礼。结婚后不久,于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事已至此,她只好向公司提出,自己想把孩子生下来,结果遭到公司的拒绝。
无奈之下,于小姐提出辞职。没想到公司也不肯,人事部门表示,于小姐当初签订的工作期限为五年,如果她现在就辞职,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交违约金。
近日,于小姐在咨询律师后,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规定“女员工在三十岁前不得生育”,违反了法律规定。经过调解,于小姐与公司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于小姐放弃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也表示将修改公司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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