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废止五项法规规章 现正征求意见
深圳拟废止五项法规规章,目前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5项法规规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深圳市会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管理办法》《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日前,据深圳市法制办透露,由于不适应管理形势发展的变化等原因,深圳拟废止三项法规和两项规章,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深圳拟废止五项法规规章
这三项拟废止的法规是:《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会计条例》。
除三项法规外,另有两项规章也拟提请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绿化管理办法》《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废止法规和规章及说明已公布在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公众可于8月10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yangl@fzb.sz.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废止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规定(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颁布实施近二十年,对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上位法的修改、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固体废物管理的变化等新情况,经市人居环境委进行立法后评估,认为与国家、省和我市近年来颁布实施的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比较,《规定》的立法宗旨、原则以及管理措施等已经不适应上位法的要求,也不能满足我市固体废物管理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不适应管理形势发展的变化。《规定》是按照上世纪九十年代深圳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制定的,近年来,深圳市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较之于上世纪末固体废物量大幅提高。《规定》未根据固体废物管理形势变化及时进行修改,管理制度等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市固体废物管理需求。
二是相关内容已为上位法所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1995年颁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并历经2004年全面修订和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确立了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原则,并修改完善了限制过度包装、进口固体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特别管理措施等内容,已覆盖了《规定》的内容,并对固废污染防治作出了更全面的规定,具体表现为:
(一)在立法宗旨和理念上,《固废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明确提出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理念,更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在固废污染防治基本原则与规划方面,《固废法》规定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并将这一基本原则上升到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高度,作为其核心内容,贯穿立法始终。
(三)在固废防治责任原则和防治义务规定方面,《固废法》明确实行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并在相关条款中对污染者的污染防治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提出促进循环经济、增加固体废物信息透明度、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等内容;同时规定了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固体废物防治的内容。
(四)在危险废物管理措施方面。《固废法》凸显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特别管理,规定了诸多管理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的名录、统一鉴别标准、方法和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危险废物代为处置,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运输与转移,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应急与报告,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等。相比《固废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十分有限,仅仅只有3条非常简单的规定,一些新型固废如节能灯具、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等未纳入管理范畴,无法满足对危险废物进行重点防治、严管严控的要求。
(五)在法律责任方面。《固废法》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环保部门,增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等方面的规定。《规定》法律责任中的处罚力度远小于《固废法》的规定,且相关违法行为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是考虑到危险废物管理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市人居委已根据我市管理实践开展危险废物管理的专项立法工作,并将适时纳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综上,鉴于现行的国家、广东省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固体废物管理法规体系,市人居委也已开展危险废物管理的专项立法工作,《规定》废止后不会出现法律和管理真空,建议废止该《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自1997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旅游业发展整体尚处于起步阶段,旅游市场规模较小,旅游模式较为单一,有关方面对旅游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还不尽一致,国家层面一直没有更高层次的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出台。由于立法权限方面的限制,《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不能规定一些基本民事制度和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难以适应旅游业跨地域、跨行业发展的需要。此外,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大,旅游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旅游业态也在不断更新,旅游市场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1997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在立法理念、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市旅游市场监管的需要。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对旅游者权利义务、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旅游权利救济等方面对旅游活动作了系统规范,加上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已能满足我市依法治旅的实际需要。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也已是以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法律依据,已不再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因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3、《深圳市会计条例》
深圳市会计条例(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会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于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通过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的较大市立法。《条例》的发布是我市会计工作和会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已经颁布超过10年,随着我市行政改革的推进,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被取消,有的职能事项已经改革而停止执行,因此提请废止。理由如下:
(一)行政审批改革,部分职能已转移或停止执行
根据《关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府办〔2009〕100号,见附件2),我市财政部门不再负责《条例》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等工作事项,《条例》中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五十六条等规定的职责在行使一段时间后由于政府行政职能改革,有的转移,有的停止执行。
(二)《条例》部分内容与当前会计管理现状不符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会计准则出台,企业会计信息化的不断推进、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目前市财政部门不统一监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格式,《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未作修改。
此外,《条例》属于较大市立法,而《会计法》为上位法。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市财政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处罚均以《会计法》为依据,《条例》立法作用不明显。
(三)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更适合当前会计管理实际
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于2010年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应用指引第3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定期轮岗制度,明确轮岗范围、轮岗周期、轮岗方式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已失去作用。
综上所述,《条例》已不适应深圳市现实管理的要求,建议废止。《条例》废止后,我市会计管理工作直接适用《会计法》等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
4、《深圳经济特区绿化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改,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三次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2日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我市绿化管理实际和2009年机构改革的精神,对全市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创新性规定了永久保护绿地、立体绿化、古树名木的特别保护等,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比率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相关内容覆盖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更符合我市绿化事业管理的实际,效力层级更高,建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绿化管理办法》,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
5、《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2006年5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2015年5月11日,《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正式发布,并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市政府令第151号)即日起失效。因此,建议废止《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市政府令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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