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捷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受处罚机构名称:捷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万松园路103号同成大厦A栋二单元604室
主要负责人:刘志峰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述违法行为: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你公司以广告费的名义从保险公司获取手续费后转支付给业务来源的41家4s店相关人员(其中34家不具备兼业代理资格),涉及手续费金额920,102.7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广告合同、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给予罚 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
你公司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按下述账户上缴罚款,并在缴纳罚款后的10日内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缴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账号:42001865757058901344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梨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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