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检察机关 首对不起诉案 进行公开宣告
5月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布了一则案件,该院对一起相对不起诉的窝藏案进行了公开宣告。这是深圳检察机关首例公开宣告的不起诉案件。
涉嫌窝藏二人被逮捕
2000年,深圳龙岗区某地,犯罪嫌疑人张某付因赌资纠纷被朱某打伤而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几天后,趁朱某打牌时不备,张某付用工地捡拾的木棍殴打朱某头部两棍后逃跑,朱某经抢救后不治身亡。逃跑期间,张某付与妻子张某爱虽有联系,但并未共同生活。
2006年,张某付私自利用其弟弟张某贵的身份证件进入东莞某公司打工,居住在单位宿舍。2007年,其妻张某爱进入同一公司打工,并租住在单位外,张某付偶尔与其妻共同居住。2013年,张某付因需激活社保卡,遂多次催促张某贵,后张某贵帮其到银行办理了激活手续。
2015年,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张某爱谎称十几年没有和张某付联系,不知其去向,企图干扰警方侦查。但其后又主动让公安机关劝张某付自首,并且带公安机关到公司抓捕张某付,未果。几天后,张某付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张某爱、张某贵因涉嫌窝藏罪,也先后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同年年底,三人被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据承办本案的市检察院公诉部主任检察官刘山泉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包括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其中,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据介绍,此次公开宣告的相对不起诉的窝藏案,被不起诉人参与的窝藏行为情节比较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希望感化被不起诉人
在公开宣告仪式上,刘山泉主任检察官向参会者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出示、核实了相关证据,询问、听取了不起诉宣告参加人员的意见,阐述了对此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并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随后,还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被不起诉人张某爱、张某贵在陈述中表示,将积极协助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付赔偿受害人,今后将真正吸取教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宣告会结束后的座谈会上,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余新喜介绍,希望通过这种庄重的仪式感,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被不起诉人,同时也能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这一做法,得到了参会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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