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个原社区干部醉驾追尾前车致孕妇流产 被拘役5个月
一起车祸当中,肇事者因醉驾追尾前车,导致前车中孕妇流产,此事于2015年5月2日发生在坪山新区,南都记者昨日获悉,龙岗区人民法院今年1月判决,肇事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当事人拍摄的视频显示,肇事者被控制后仍不断反抗。 记者 赵炎雄 翻拍
一起车祸当中,肇事者因醉驾追尾前车,导致前车中孕妇流产,此事于2015年5月2日发生在坪山新区,记者昨日获悉,龙岗区人民法院今年1月判决,肇事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事发时肇事者为坪山办事处社区干部,目前其已离职。
检察院指控危险驾驶罪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晚上10时48分许,被告人张万明酒后驾车行驶至坪山新区横坪公路中集路段时,与前面一辆车发生追尾事故。该起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张万明负全部责任。民警对张万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0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2份。经鉴定,被告人张万明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5 .85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万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小姐诉称,被告人张万明案发前在醉酒的状况下,已多次连续变道,造成多辆同向车辆被逼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原告流产,经济及精神遭受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张万明赔偿原告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共计1.8万元。
被告人张万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是喝了酒,但量很小,其反应很大,喝一点点酒就已经醉了,但其没有达到醉驾的程度。
辩护人认为,没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损伤与被告人的行为有确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龙岗区人民法院查明,发生交通事故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乘坐在前车上。2015年5月5日,谭某前往深圳军龙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自然流产,医生建议休假一个月。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不排除被鉴定人谭某流产与2015年5月2日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原告委托的广东华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轻伤二级,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自然流产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因被告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可以排除谭某流产与2015年5月2日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采纳原告的主张。
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万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万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7804.46元。据了解,针对判决结果,被告人并未提起上诉。
肇事者目前已经离职
事发时张万明是坪山办事处汤坑社区党委委员和居委会委员,也即俗称的“两委”委员,不属于公务员序列。
坪山办事处昨日给出了关于张万明的情况说明:张万明,男,1979年8月出生,于2015年发生酒驾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拘留调查,2015年5月7日,坪山党工委(扩大)会议专门通报了张万明醉驾事件,并当即暂停了其汤坑社区综合党委、居委会委员的职务,其工资福利也于当月暂停发放。其后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已正式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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