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条例三审未表决 原因在哪?
本来应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中三审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最终却未表决。那么,深圳医疗“基本法” 到底卡在了哪儿?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三审未表决!
原因是,“审议中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对一些条款争议较大,认为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深圳医疗条例三审未表决
昨天上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后闭幕。
已经过三审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由于“审议中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对一些条款争议较大,认为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所以为确保立法质量,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该条例草案暂不提交本次全体会议表决,将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深圳医疗“基本法” 到底卡在了哪儿?
审议中部分委员认为《条例草案》“改动较大,还不够成熟”。通过将本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与前两稿进行对比,来看看这次的《条例草案》到底主要在哪里进行了较大改动。
改动1 ?增加了重要的医改内容
深圳是全国首批医改试点城市之一,医改方面有不少亮点。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任彤指出,此次《条例草案》恢复和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第一稿中的分级诊疗制度和医师诊疗量限制、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同时还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医疗技术创新等内容。例如在分级诊疗制度中增加了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职能的基本划分,并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等。
改动2 ?恢复行业自律管理条款
《条例草案》在第一稿中规定了行业自律管理,审议之后第二稿取消了,本次再度恢复行业自律管理这一章,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加入市医师协会和医师协会的法定职责,将医师执业注册、登记和备案职责,交由市医师协会负责;规定了市医师协会的调查取证权利和备案义务等。
据悉,重新恢复这一内容,是考虑到行业协会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社会组织,“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管理改革的方向,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部分政府职能将有序向行业协会转移。
改动3 ?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公共场所管理
《条例草案》的另一个关注点是,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任彤引用政府相关部门的解释说,这是因为目前公安机关将医疗机构按照内保单位看待,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而现实中,医疗机构承担向非特定人群提供医疗服务的职能,其执业场所,公众可以自由出入,且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以按照公共场所管理。
对于此次《条例草案》没有提交表决,很多委员认为体现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把质量放在重要位置的信号和科学严谨的立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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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表决通过一系列人事任免案。
会议审议了深圳市政府关于2015年度绩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的报告。
前天被委员动议搁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由于没有获得足够数量委员的附议,依然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根据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将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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