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7.8亿票据案 票据基础知识知多少?
天津银行4月8日在港交所披露易发布公告称,近日,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一起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7.86亿元人民币。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天津银行票据案
天津银行4月8日午间公告称:近日,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一起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7.86亿元人民币。
根据业内有关方面的说法,该案可能是票据逆回购方在交易中被取走担保物“票据”,而回购款未能到账所引发的。该消息进一步指称,天津银行与中介汇涛金融控制的某银行西安分行同业户达成票据回购交易,交易金额为9亿,天津银行作为票据的逆回购方出资金,汇涛金融控制的同业户作为正回购方借钱;据悉,该9亿回购到期后,中介控制的中小金融机构取走票据后,只付了2亿元,尚有7亿元及利息未支付。
对于这一行业说法,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对上述消息进行核实,至记者截稿时,尚未收到该行答复。
【票据基础知识知多少?】
一、什么是票据
(一)概念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根据国际上票据立法的惯例,我国的票据法所规范的对象,仅为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二)特征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三)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即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四)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2.非基本当事人
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称为前手),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但是,在票据得到最终付款前,在持票人之前的所有前手不能终结其第一或第二债务人的义务。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五)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二、汇票流转程序
汇票的流转程序一般有出票 →提示 →承兑→付款 →背书等。
(一)出票
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写成汇票,即在汇票上写明有关内容,并签名。二是交付。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真正建立了债权,完成了出票手续。也有出票人为避免持票人对其追索责任,在出票时加注“对出票人不得追索”的词句。
(二)提示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和承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做见票,如系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如系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立即付款。
(三)承兑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其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付款人承兑后,就叫做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立即付款的责任。
承兑交付可以有两种:付款人承兑后,将汇票交给持票人留存,于到期时由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承兑后,把汇票留下,而以“承兑通知书”交给正当持票人,到期凭以付款。
汇票的承兑有两种方式:一般承兑,或称普通承兑,作一般承兑时,汇票付款人对汇票的内容一概接受,无条件地承兑,承兑作于正面;限制承兑,或称保留性承兑,承兑人作承兑时外加一些对汇票内容的修改。常见的限制承兑有: 有条件承兑,是指须完成承兑人所提出的条件后才付款;部分承兑,是指对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负责到期付款;地方性承兑,是指承兑时指明仅能在某地付款。
(四)付款
付款是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时,付款人即应付款,无需经过承兑手续;对远期汇票,在规定的时效、规定的地点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即应到期付款。 在汇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做正当付款后,付款人一般均要求收款的持票人在背面签字,注上“付讫”字样,并收回汇票,从而结束汇票上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
(五)背书
背书是转让汇票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票的抬头人(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已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让人来说,在他出让以后的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持有人如要求付款人付款之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票款付给持票人,这叫贴现。银行贴现汇票后,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还可以在市场上继续转让,或者向付款人索取票款。
(六)拒付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人避而不见,破产或死亡等,以致付款已事实上不可能时,均称为“拒付”,又叫“退票”。
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必须按规定向前手作拒付通知。前手背书人再通知他的前手,一直通知到出票人。此外,持票人还应将拒付的汇票提交法定公证机构,由其再向付款人提示,若付款人仍拒付,则公证机构将按规定格式做成“拒付证书”。证明持票人已按规定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获结果。“拒付证书”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也可凭“拒付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付款。
(七)追索
持票人在汇票被拒付时,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行使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包括利息及做成“拒付通知”、“拒付证书”的公证费用等)的权利,这种行为称为追索。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前手追索。如汇票已经经过承兑,则出票人还可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
(八)贴现
贴现是持票人(即收款人)将未到期的汇票卖给银行,从而提前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对于银行来说,贴现实际上是作了一笔贷款,而且银行是在付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由于一般商业票据有贸易背景,银行有货物作担保,是比较安全的,一般也就不再收其他抵押品了。
对于持票人来说,通常用汇票进行贴现也是一种融资渠道。而且一般贴现不要抵押品,手续简单、方便。此外,贴现所得不象有些贷款一部分要存入银行作无息存款,因此成本相对比较低。
三、票据贴现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应该是这样的操作流程:
一、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二、票据质权人不能将已经质押的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否则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三、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质押背书的要求: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一)概念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二)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三)风险与防范
1.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1)对票据真伪的辨别能力不足,存在受理伪票的风险。随着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制假水平的提高,"克隆"汇票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在缺少先进的检测仪器的情况下,仅凭肉眼观察鉴定票据的真实性,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
(2)银行工作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潜在风险。银行承兑汇票上都有明确而规范的记载事项,但在办理贴现的过程中,经常发现因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造成出票行填写的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人全称及签章等要素不规范。同时,企业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由于财务人员金融票据知识欠缺,造成背书人签章不到位、重叠或模糊不清、被背书人全称填写与印章不符,以及背书转让与签章不连续现象。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汇票到期承兑结算,造成潜在风险。
(3)办理贴现业务时,对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审查不严,汇票取得的合法性存在风险。现代金融业竞争激烈,为占领票据市场,有的银行对企业交易的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对申请贴现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不作认真调查,违规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汇票到期一旦不予付款,申请贴现企业又以无资金逃债,将给银行的追索增加难度。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中的风险防范
(1)注意从承兑汇票外观上鉴别真伪。银行承兑汇票的印刷有着严格的规定,其色泽、尺寸、花纹图案都有不同于其它重要空白凭证的特点;各签发行都有各自银行特定的暗记和行徽,紫光灯下,其水印图案、各色纤维清晰可见;冠字号码在汇票背面呈红色渗透效果等等,这些都是防伪的第一道屏障。
(2)注意从票面记载事项上鉴别真伪。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集结算、融资功能为一体的结算工具,对其票面的记载事项填写都有严格的要求,如付款行全称填写的语序,大写日期月、日填写应加"零"等。犯罪分子不可能完全了解银行内部规定,因此容易在伪造票据"记载事项"环节上露出马脚,故审查汇票的记载事项是识假防诈的重要环节。
(3)注意对汇票专用章的鉴别。各专业银行都有自已统一刻制的汇票专用章,都有确定的规格、字序和字间距。假票上的印章与真正的汇票专用章一般都有较大的出入,因此,受理汇票时,首先应到汇票签发行对应的本地行对汇票专用章折角核对,辨别真伪。
据了解,中国银监会之前下发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3号文),要求各机构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根据银监会下发文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上半年票据业务现场检查后作出风险提示,发现的违规问题包括: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削减资本占用,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利用贴现资金还旧借新,调节信贷质量指标;发放贷款偿还垫款,掩盖不良等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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