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3·26逃逸事故肇事司机被刑拘
“3·26”逃逸事故肇事司机翁某被刑拘。
2016年3月26日晚滴滴专车司机翁某驾驶机动车在滨河大道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受伤,且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翁某已被刑事拘留。
约车的滴滴快车司机李某未曾报过警
该事故在120、110接处警平台记录,共接到5次相关电话。
1、120平台共收到3条:当晚22时30分,来自于受害人叶某,该电话是伤者叶某使用蔡某电话拨出,后让滴滴快车司机李某告知120事故现场具体位置。之后,派出所巡防员杜某在事发点附近巡逻时发现事故并拨打了120。110报警平台根据接警情况拨打了120平台。
2、110报警平台共收到2条:当晚22时34分路过事故现场的市民陈先生报警。 23时06分伤者叶某到医院后电话报警。
肇事车辆属滴滴公司租赁用专车
经查,翁某驾驶的粤B4B3G7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2014年11月与滴滴公司签署租赁合同从事专车服务。
滴滴公司40余小时后才安排人员与交警对接
3月28日,交警排查出翁某驾驶的粤B4B3G7具有重大嫌疑,随后电话联系到该车所属的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表示翁某属于滴滴公司专车司机,信息在滴滴公司,交警电话滴滴公司希望提供相关线索,但未得到滴滴公司回应。
3月30日下午3时30分许,福田事故处理交警联系滴滴公司,准备上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滴滴公司方安排人员至深圳交警福田大队就事故进行对接。
滴滴快车司机李某与事故有关
事故发生前,李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约定在滨河大道搭载乘客的行为,与乘客进入机动车道发生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滨河大道属城市快速路,参照高速公路管理,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不得停车、上下乘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条及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记12分。事故发生后,李某有条件报案未报案,也未对伤者积极施救,而驾车离开现场,深圳交警正对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开展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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