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摩限电放大招 4种行为一律拘留
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在地铁口、公交站点、口岸、商业繁华区域兜客揽客实施非法营运的,直接视为情节严重,一律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行政拘留;对违规使用电动(机动)三轮车的,从4月1日起,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深圳禁摩限电要出大招了!地铁口、公交站点、口岸、商业繁华等区域聚集非法拉客的,一律拘留;违规使用电动三轮车的,4月1日起一律拘留。
深圳禁摩限电放大招
市禁摩限电联席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底,在全市范围开展禁摩限电源头治理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公安部门作为禁摩限电工作的“主力军”,市公安局将组织各区公安、交警,从3月21日至4月底,集中开展6次整治行动。
一、狠抓禁摩限电工作“四大”源头
(一)狠抓生产、销售及维修门店源头。
一是要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强化对辖区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及门店的排查清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超标电动车流入市场。
二是各分局、派出所,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达标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是交警部门将查处销售场所未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摩限电”公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四是要积极配合市交委等部门,对维修门店进行清理、整顿,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二)狠抓兜客拉客聚集源头。
各区公安、交警将联合各部门,每次行动组织300个以上的整治组(含交警150个组),对地铁口、公交站点、口岸、商业繁华区域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兜客揽客的“乱点”,开展大规模集中整治,实施打击整治的全面覆盖。除集中整治外,还将设立常态整治机制。一是通过治安、交通监控摄像头取证,或者派便衣拍摄,对经常在地铁口、公交站点、口岸、商业繁华区域兜客揽客实施非法营运的人员进行前期取证,配合后期打击;二是派巡防队员在高峰时段值守,驱赶返回的驾驶电动自行车兜客揽客人员;拒不听从劝告的,派出警力及时查处。
(三)狠抓拉客居住地及限行区域的源头。
各区公安、交警将联合各部门,对拉客车辆集中集中停放的城中村、聚集地及限行道路、区域,开展“合围”联合整治行动,对“合围”区域内所有道路出入口设点查车。做到所有路口进出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动(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拉客车辆及改装铁甲车辆必查,对违规停放、非法占道的上述车辆进行清理。
(四)狠抓使用单位的监管源头。
目前,市交警局已向相关单位和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快递、送水、送气等行业建立源头监管机制,强化行业自律,不得使用电动三轮车运送物品,并对正在使用的电动三轮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主动置换,对于拒不整改的,将削减该单位的相关配额;从4月1日开始,市交警局将会同相关单位,对各大市场及商业繁华区重点集中整治,对仍继续使用电动三轮车的,一律对相关驾驶人予以拘留。
二、严格“四个一律”,依法从重处置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切实落实“四个一律”措施,出重拳严厉打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拉客“乱象”。
1.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2.在地铁口、公交站点、口岸、商业繁华区域兜客揽客实施非法营运的,直接视为情节严重,一律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行政拘留。
3.对违规使用电动(机动)三轮车的,从4月1日起,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4.对“涉摩涉电”暴力抗法行为,无论是正常或残疾等其他人群,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
近期,将结合常态工作开展高密度开展整治,一个月组组织全市大规模集中行动六次。
三、温馨提示
(一)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自行车一方如存在违法及违规现象的,市交警局将依法追究电动自行车的事故责任。
(二)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经检测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市交警局将依法追究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及门店的连带责任。
(三)目前,市交警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委、市法制办、市交委等单位,联系相关法律专家学者,详细研究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维修门店管理的其他适用法律,穷尽手段,找到强有力的监管措施。相关进展情况将于下步公布。
(四)涉摩涉电车辆常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
1.无证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24条,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2.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12条第一款,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
3.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12条第六款之规定,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
4.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12条第四款之规定,扣留车辆,处1000元罚款。
5.对涉嫌兜客揽客实施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查处。对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火车站、机场、长途客运站、公交汽车站、大型商场、公园、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兜揽乘客,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现场查获并且证据充分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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