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一看守所民警受贿帮在押人员通风报信 获刑9个月
民警利用职务之便,替在押人员传递消息。近日,淮北市中院终审裁定王翔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财物。
经审理查明,王翔系淮北市某看守所民警,负责提审、收押、巡控等工作。犯罪嫌疑人刘甲于2014年11月20日,被羁押于王翔就职的看守所。11月24日,王翔利用职务之便,将刘甲书写的要求家人汇钱等内容的纸条带出看守所,并于11月26日通过其战友孙丙将该纸条转交给刘甲之妻刘乙看后销毁。后刘乙要求当面见王翔,孙丙告知王翔刘乙的想法。11月28日,在市相山区国际商城附近,刘乙驾驶的车内,刘乙将其书写的与刘甲案件有关的纸条交给王翔,要求王翔带给刘甲,同时给王翔2张面额各为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11月30日,王翔趁办案机关提审刘甲之机,在去提审室的路上,把刘乙书写的纸条上涉及的相关情况告知刘甲。案发后,王翔将所得赃款超市购物卡(剩余金额1621.7元)退还。王翔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5年1月19日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审理认为:王翔利用其担任看守所民警,负责提审、收押、巡控的职务之便,在犯罪分子及其家人之间传递纸条、通风报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王翔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王翔所得购物卡2张(余款1621.7元)及消费的378.3元,依法追缴。对此判决,王翔不服,提出上诉。
最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王翔利用其担任看守所民警,负责提审、收押、巡控的职务之便,在犯罪分子及其家人之间传递纸条、通风报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查,刘甲涉嫌犯罪,为逃避处罚到张丁住处躲藏,后刘甲被抓获后羁押于某看守所,王翔作为看守所民警,明知刘乙书写的纸条内容涉及相关案件,仍将该纸条的信息传递给刘甲,使刘甲得知不要供述张丁窝藏其的事实,干扰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王翔主观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故意明显,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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