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发补贴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在全省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
南方日报讯(记者/李强)省民政厅近日公布《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在全省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
来自省民政厅的数据显示,上世纪90年代,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4年底,全省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为1193.9万,占人口总数的13.4%。其中,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为47.4万,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24.1万,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187万。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目前我省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矛盾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能够有效地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帮助他们提高养老支付能力。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底,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补贴主要用于高龄、失能、失独等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生活,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解决。
据了解,补贴对象拟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老人。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补贴标准可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自主确定,原则上的标准包括: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中度失能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重度失能按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能力完好的高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能力完好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地市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补贴标准,也可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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