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警方扣押民企2千多万十年 近日欲归还
2004年吉林省公安厅侦查民营企业主牟洋期间,扣押了其企业2千多万现金,10多年没有归还,后经媒体跟踪报道后,事情的解决有了新的进展。6月15日,牟洋通过律师向吉林省公安厅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6月17日,吉林省公安厅也通过《法制晚报》向社会公布了态度,表示已经收到《申请》,本金近日就要归还。
案件回放
2004年5月,吉林省公安厅抓走了民营企业主牟洋,并同时扣押了企业2460万元财产,在向检察院移交案件阶段,公安厅将其中2020万元留下,其余款项转给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后经法院审判,牟洋以及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以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缓刑;对企业处以250万元罚款。此案已经执行完毕,但吉林省公安厅扣押的2020万元,牟洋在10多年里一直讨要,但一直没有结果。
牟洋:缺少资金导致企业倒闭
由于长期缺少生产资金,这个残疾人职工超过半数的企业,已经在事发后两三年之内,资金困难支撑不下去而倒闭了,牟洋对法晚记者说。
“法院判决处罚我们250万,虽然我觉得有点高,但想想钱再慢慢挣吧,哪知道公安厅多扣的2千多万,一直都不还我们,没资金,企业也完了。国家不是前一阵发布了很多关于涉案财产的文件嘛,我不信他们不依法办事。”牟洋对法制晚报记者说。
牟洋是原吉林市凌山塑料包装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年前效益非常好,产品不用做市场,由国有企业包销。生产的化工用塑料包装桶,被用于包装化工产品。
2004年5月26日,牟洋被吉林省公安厅侦查人员带走,同时还扣押了企业几乎所有资金,包括人民币、美元和港币,折合总计人民币24624894元。
据当时的企业厂长周吉生介绍,“这些钱弄走的都是现金,装了满满五大箱子,是从吉林市好几个银行提现的。”
后来,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牟洋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对凌山塑料包装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判处250万元罚款。
省纪委4年前曾督促调查
就牟洋扣押款问题,2011年吉林省纪委监察厅也派人调查过,并督促尽快解决。中共吉林省纪委(报告),吉纪报【2011】32号文表明,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归还了牟洋部分款项,还有部分未归还;同时省纪委正组织人员对省公安厅扣押2020万元问题作进一步调查。
吉林省公安厅:同意返还本金和合理利息
吉林省公安厅宣传处负责人近日数次与法制晚报联系,表示公安厅非常重视牟洋扣押款的返还工作,并由专人多次与其协商,方案原则上同意返还2020万元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但是牟洋索要金额过高,除了利息以外,还要求赔偿企业损失和税款滞纳金等,警方出这笔钱找不到依据,毕竟是财政上的款项。现在牟洋提出了国家赔偿,公安厅一定会依法按程序尽快解决。
如何处理涉案财产
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于2005年3月18日做出的起诉书有一附件,名称为“吉林省公安厅扣押、吉林省财政厅罚没被告人牟洋现金贰仟零贰拾万收据。”该收据显示,吉林省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在2004年7月14日收到2020万元。也就是说,除交纳罚金和上缴财政之外的2000余万元并未随案件移送至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而是被留在了吉林省公安厅。
2005年9月28日,吉林市高新区法院在给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的一份名为“关于对扣押吉林市凌山公司剩余款项的处理意见”认为,在贵处存放的剩余扣押款项依法应退还给凌山公司。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平律师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罚没相关财产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也有专门的司法文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在查实案情后可以将涉案财产归还给受害人,其他的查封、冻结、扣押财产应当随案移送。对于涉案财产的最终处理,只有在审判阶段通过法院的裁判才可处理。即便是罚没被告人的财产,法院也要在判决文书的财产刑部分明确数额。
对于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罚没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相关人员侵吞、非法处理涉案财产的,构成刑事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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