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现“最牛”官司:被告已去世三年
前不久,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廿里法庭收到一份“最牛”状纸:原告村民小组把已经死亡3年之久的村民作为被告向法庭起诉。法官告知,死亡人不能作为被告,这是法律规定,并进行了法律释明。然而,村民小组非告不可,结果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廿里法庭庭长朱贤红说:“我在法庭办了20多年的案子,遇到(被)告(是)死人的,还是头一回。”
利益牵出死亡村民
村民小组的起诉书称,被告方某生前系原告村民小组的村民,在农业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户时,方某曾承包了村民小组166.75平方米耕地,并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村第二轮大田承包合同”。事后,村民小组(发包方)与方某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协议,但合同到期后,方某未与村民小组联系,擅自将上述承包的耕地以11250元的价格转让给不同村民小组的第三人李某,并于2011年2月17日与李某私下签订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协议。2015年,方某所承包的耕地被征用,在失地保险赔付过程中,其家人因利益分配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而露出端倪。
村民小组非告不可
原告村民小组认为,被告方某与第三人李某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转让未经原告同意,也未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该转让协议应当无效;被告方某于2012年2月死亡,该户口已注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该户籍人口全部注销后,承包地应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
原告称,被告方某虽然已经死亡,但他生前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关系到村民小组成员的切身利益,所以村民小组一定要告,并要求法院撤销被告方某生前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同时宣告其无效。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认为,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是民诉法所规定的,从民事诉讼主体上分析,被告应当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本案的被告方某早在3年前就已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已经自然消亡,其民事诉讼主体已不复存在,不可能再参加民事诉讼,更不能将其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进行起诉和向其主张权利。因此,村民小组将已亡的方某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法官一再解释,但村民小组仍初衷不改,坚持起诉方某,法院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现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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