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垃圾分类新规8月1日起实施
深圳垃圾分类新规8月1日起实施,规定生活垃圾分三类投放,未分类的个人最高罚款100元。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深圳生活垃圾分三类投放,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实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若单位或者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个人未分类或被罚50或100元
若单位或者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而生活垃圾收集企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设立资源回收日
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而体积大、整体性强或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分类投放。
《办法》中提出,深圳生活垃圾按照标准分为三类:
一是可回收物,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二是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是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并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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