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纠纷上升 法官:要加大打击力度
深圳房价暴涨,房产纠纷上升,法官建言要加大打击力度。二手房违约这些不成立“理由”有哪些?
自“3·30”楼市新政后,大涨50%的深圳房价催生了一轮房产交易违约大潮。据中原地产的一份统计数据,有6成合同出现反价或毁约。违约潮让大量房产纠纷涌向法院,如深圳福田法院受理相关纠纷的数量同比涨幅高达244%。
由于强制履行过户存在诸多障碍因素,在这一轮大规模的违约潮中,一般都以赔偿为主要诉求。目前二手房交易合同中违约金一般为双倍定金或合同成交价格的20%。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违约金赔偿比例具有自由裁量权,通常比例在成交价的10%,多的时候到15%,极少能到20%。但最近已经出现了顶格赔偿的判例。
房产纠纷爆发式增长
近期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爆发式增长。比如福田法院,截至2015年6月16日,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5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57%。特别是“3·30”新政推行以来,该类纠纷的数量同比涨幅高达244%。在宝安法院,仅3月21日到7月20日的两个月时间内,新收房地产纠纷案件1499件,同比涨幅达149%。
法院判例:按成交价20%顶格赔偿54万违约金
7月1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名违约卖家按照合同成交价格20%赔偿买家,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
罗湖法院近期也做出了一份按成交价20%的顶格赔偿判决。
涉案的是罗湖区一70多平方米的房产。原告(买家)刘女士与被告(卖方)罗女士于去年12月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270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如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5个工作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到了2015年2月,原告刘女士已经得到了银行的《二手楼贷款承诺书》,在敦促被告罗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到了罗女士的拒绝。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原告刘女士要求被告罗女士支付违约金54万元并返还定金5万元。
罗湖法院认为,原告依约支付定金、办理首期款监管并取得贷款承诺函后,被告未能依约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万元并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
法官建言加大打击力度
福田法院法官认为:相比房价上涨,违约金的处罚力度较弱是违约大增的主要原因。目前深圳房屋交易市场通用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约定的违约条款一般为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相比于大幅增长的房价而言,违约金赔偿的惩罚力度较小,少数卖方不惜向买方赔偿房价总额20%的违约金以求解除合同,从而达到另行高价出售房产的目的。买方却认为补偿款难以弥补卖方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福田法院法官建议,要探索以房屋实际涨幅为限计算损失金额的裁判标准,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首先,应根据二手房买卖纠纷的起因背景、双方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代价、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探索合同继续履行、以房屋实际涨幅为限计算损失金额等裁判标准。
其次,对于卖方“一房多卖”、签约后坐地起价拒不配合交易坚决抵制,对于中介行业唆使或操纵返价等行为重拳打击,探索将不诚信行为和个人纳入征信体系,增加违约成本,维护合理合法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强制过户”有点难
从如今的判例看来,买家大多是要求赔偿金的。然而在房价暴涨30%以上的情况下,对卖家而言,即便是成交价20%的赔偿违约金,依然有利可图。对买家而言,最好的诉求就是要求法院判房产强制过户。当记者就此采访深圳的一些房地产律师时,他们普遍认为,强制过户并不容易。
律师朱斌就做了一个统计,从2013年6月到2015年5月可查到的法院判决文书中,有38份房地产纠纷官司是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而其中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只有54%。也就是说,到法院打官司要求“强制过户”的败诉率是很高的。
律师周争锋认为最好是买卖双方坐下协商,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加价。他认为,要求“强制过户”有很大风险,买家未必能够如愿,中间涉及争议的问题很多。而且,一个官司至少要打一年半载甚至两年,而房价则是“日新月异”,这里面就有个“机会成本”的问题了,“当买家把时间、金钱和购房资格耗在一个官司里,就很有可能挤不上买房这一趟车。”
律师张茂荣表示,就算法院判决强制过户,也有很多不确定性,买方维权成本会很高,风险太大。“如卖方尚未还清房贷,如果卖家不配合,将无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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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关我事啊,我没看清楚合同内容,我是被欺骗签约的,我签的是一份空白合同哦,内容是后来中介擅自添加上去的!“
律师:即使卖方所称的“没看清内容就签约”“先签空白合同再交给中介填写”的说法属实,那么卖方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当在充分阅读理解合同内容后再签名,而其在没看清内容的情况下就签署合同,或签了一份空白合同再交由他人填写内容的,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即视为其已接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合同对其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老婆不同意卖房,我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和社会公示效力,他人有理由信赖登记的产权人即为有权处分不动产的权利人,没有义务去考究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当然,如果配偶坚持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买方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可以要求签字的产权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房子不是我的,我仅是代理人,要房子产权人才能拍板。”
律师:按照《物权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代理人签署合同、产权人事后没有追认或补充授权的,合同对于签字的代理人而言仍然合法有效,如果合同因为产权人不同意而无法继续履行,签字的代理人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我不同意这个合同,里面xxx条款有歧义,不算数。”
律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对某些内容(如税费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目前,解释明确合同的方法有文字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通过科学的合同解释,其实不难判断出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卖的这套房还没办证《房地产证》,是期房,所以不能卖。“
律师: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此类房屋的买卖仍然合法有效,只是履行时需要先办出卖方名下的一手房地产证、然后再将产权过户至买方名下。
“房价涨了,属于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所以我反悔也理所勇当啊是无奈之举。”
律师: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目的。然而,房价的涨跌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应当预见的情况,所以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我全家只能住在这房子里,法院强制过户给你,我全家没地方去啊,我也有最基本的居住权。“
律师:基本居住权并不是绝对的,“契约自由”是重要的市场交易规则,在当事人已经自愿签署买卖合同、将房产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视为其已经同意通过出售居住房产的方式换取交易价款,故法律当然会保护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我给买家发函,里面说了税费的事,但是他没明确回函,此事有争议,我要解除合同。”
律师:买方没有明确回函导致双方对税费负担存在争议的,并不能构成卖方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在此情形下,税费负担问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确定;更重要的是,合同履行还没有到递件过户、交纳税款的阶段,卖方就以此种理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认定卖方存在拒绝履行合同的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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