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办法》显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单位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其他情况单位自身、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对于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处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并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要求促进源头减量
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推行无纸化办公和低碳消费;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深圳读书月”活动中开展废旧书籍赠与或者交换活动。
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中明确表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同时,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其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他们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此外,《办法》还提出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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