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适房上市交易增值收益50%需上缴 业主:不卖唯一住房
6月3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正式印发《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经适房满5年后,其权利人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但需向政府缴纳50%的增值收益。根据前期调查,预估来办理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人不会有太多,因为大部分权利人都是要继续住下去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30日正式发布《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规定经适房满5年后,其权利人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但需向政府缴纳50%的增值收益,该部分增值收益纳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经适房业主:不会卖唯一住房
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前期调查,预估来办理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人不会有太多,因为大部分权利人都是要继续住下去的。
桃源村三期多位业主表示,目前全家仅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未考虑过申请完全产权上市交易事宜。业主陈女士在2008年购买了桃源村三期一套70多平方米的经适房,当时购买均价为每平方米5000元,现在房子还在还房贷。陈女士表示自己就这一套房,现在房价涨得这么厉害,卖了也买不起周边的房子。
符合要求:购房合同满5年的共4714户
《办法》规定,将以2008年1月18日作为界定适用范围的时间节点,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才有资格申请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根据《办法》,经济适用房权利人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拿到“红本”(商品性质房地产权证,俗称“红本”。)上市交易,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办法》适用于全市包括市属、区属的共1.2万套经济适用房。据深圳市售房中心主任卜立柱介绍,截至2015年6月30日,已配售的市属经济适用房项目中,签订购房合同满五年的购房家庭,涵盖8个项目共4714户,包括桃源村三期2513户、深云村676户、福保110项目599户、福保桂花苑506户、龙翔苑201户、康达苑131户、星海名城六期75户、星海名城五期13户。
针对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情况,住建局表示,将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适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增值收益:须缴50%用于保障房建设
《办法》规定,应缴增值收益=(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其中,税费是指经适房权利人在办理经适房房地产证(绿本)时实际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等。而市场评估价格按照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机构测算的市场交易价值合理区间下限执行。每套住房的具体市场评估价格由申请人登录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机构网站输入身份证号和房地产证号进行查询。该“评估价”会根据市场行情机动调整。
如果经适房权利人需转让住房,但无力缴纳增值收益,该怎么办?
针对此类情况,《办法》中规定了具体解决措施:权利人需要转让该套住房的,可以自行与买受人确定交易价格,申请上市交易。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由买受人代为缴纳应缴增值收益,随后按流程即可拿到“红本”。
深圳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保障性住房,经适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其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向政府缴纳合理比例的增值收益,并将增值收益纳入深圳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使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受惠。
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其权利人对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可依法占有、使用住房,不能转让、出租、抵押,持房产证“绿本”。一旦取得完全产权,将变成“红本房”。
经适房售卖:政府部门可优先回购
《办法》规定,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分别受理、审核其组织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申请,并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向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出具批复。住房权利人在提出申请之后15个工作日将会得到审核结果。
受理部门在接到住房权利人申请后,将会权衡是否优先回购该套住房。如果确定回购,将会通知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扣除其应缴增值收益后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政府收回该套住房产权,并将其重新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
市住建局:50%缴纳比例处于偏低水平
深圳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与北京、广州等城市相比,《办法》规定的50%缴纳比例处于偏低水平。
部分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比例情况如下:
厦门缴纳比例最高为90%
北京: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
上海:上市交易全部价款的30%至45%;
广州: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
杭州: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
厦门: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90%;
武汉: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的70%;
成都: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
宁波: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
合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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