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副部长:去年投资4.36亿用于空气监测建设(2)
(三)人民群众对监测数据关注度日益提高,为环境监测发展壮大提供了良好机遇
当前,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及时有效的监测数据都是群众的 必需品 。我们应当积极顺应群众期待,及时发布各类监测信息,使老百姓更好地了解周边的环境状况,满足他们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使监测事业自身不断得到发展壮大。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环境监测有序开展夯实了法制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和相关机制。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这为我们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建立完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统一监测技术规范、统一信息发布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强化对环境管理的支撑。新《环境保护法》为进一步改善环境、防治污染,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各级监测部门要不断深化环境监测重点业务工作,为环境管理决策、监督执法等提供依据。三是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已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了更高的约束力。四是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在环境监测中的责任。政府责任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要开展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执法)监测和预警应急监测,公开环境监测信息,对违法者实施处罚。企业责任方面,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如果不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甚至通过各种手段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都要受到处罚。五是依法公开环境监测信息。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环保部门,特别是重大环境信息要实现依法统一公开。具体到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境质量信息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等重大环境信息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各省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公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这些内容进一步提升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掣肘监测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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