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3月16日起实行(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第七条 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校车服务财政资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担的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
保险机构应当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等保险条款费率,对符合费率浮动优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惠。建立校车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校车理赔时效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线路性质执行相应价格政策。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十一条 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具体规定,以及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学生、幼儿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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