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39万买房不按时还款 海口夫妻俩被判一次性还款
夫妻俩被银行告了
法院判:一次性还款
为购买住房,海口一对夫妻向银行贷款39万元,却因不按时还款被银行告上法庭。日前,海口龙华法院判决解除这对夫妻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一次性偿还36.6万余元本金加利息。
被告方某和朱某菊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21日,方某夫妻俩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39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海口市海榆西线南侧楚欣花园某房产,以该房产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00个月(25年),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及罚息等。同时,合同还约定,方某和朱某菊不按时清偿贷款,某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方某和朱某菊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解除与方某和朱某菊的借贷关系。
之后,双方就房屋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向方某夫妻发放了这笔39万元的贷款。一开始,两人还及时还款。但从2012年5月开始,夫妻俩出现拖欠现象。之后,当房屋开发商通知方某夫妇办理房产证,交纳契税等时,他们也均未出现。于是,在方某和朱某菊 失联 ,又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将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支付贷款本金36万余元及利息4千余元。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己经按约定履行了向被告方某和朱某菊发放贷款的义务,方某和朱某菊应按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方某和朱某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该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方某和朱某菊于判决十日内偿还银行本金、利息等共计3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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