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民警私取嫌疑人存款 21万元买私家车
深圳两名民警,涉嫌在办理一起电信诈骗案时,不仅私取嫌疑人21万元存款,还未将一笔63万元的暂扣款及其他物品随案移送或退还给被害人,甚至将部分款项挪用购买私人汽车。检方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对二人提起公诉。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9年6月,经时任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头派出所分管刑侦的副所长苏某批准,对一起诈骗案立案侦查,并指定民警陈某为承办人。苏某随后将暂扣款项63万元放于办公室保密柜,将银行卡、犯罪嫌疑人魏某星随身款项人民币1.21万元及手机等物品交由陈某保管。陈某在补开扣押清单时,对其中缴获的现金63万元未开具扣押清单。
此后,魏某星自愿将其被扣押的21万元存款上交退赃。陈某向魏某星索取了银行卡密码,将卡内的人民币21万元全部取出拿回家中,并将其中的13万元挪用作购买其私人汽车。
2010年11月19日,在东莞监狱服刑的魏某星向有关部门投诉其扣押款物问题。同年12月21日,苏某、陈某到魏某星服刑地东莞监狱,擅自将其二人截留的暂扣款项共计人民币84万元,以及魏某星被扣押的随身物品(包括现金人民币1.21万元、银行卡11张、手机3部等)返还给魏某星。
之后,魏某星将这些款项转往台湾。因诈骗所遭受损失无法追还,被害人廖某芳、谢某芹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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