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贷款 统一还款 高速收费岂不成了无底洞
■统贷统还的法律依据在哪儿?(资料图)
浙江日报记者 王玉宝
山东交通部门宣布,2014年底到期的15条(段)高速公路将继续收费,理由是未还清贷款。而 未还清贷款 的标准,不是某一条高速公路,而是以全省所有高速公路贷款余额衡量,即 统贷统还 。目前山东、山西、河南等地都确立了 统贷统还 政策。另有数据显示,近两年全国收费到期的高速公路约1.6万公里。这些道路是否会延长收费期限,备受关注。
对此事,舆论有很多批评。比如,信息不公开、暴利等等。但其实,就延长收费目前采取的 统贷统还 方式,还有更加简便的分析逻辑。那就是 法 。
依法治国的 依法 二字,应该不难理解。简单点讲,就是法无明令禁止则可为。反过来,法已有明确规定,就应按法的具体规定处理。以此来审视延期收费问题,其违法性质再明显不过。
2004年开始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三十七条规定,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对照这部管理条例,首先,全文没有规定任何延期收费的例外情况,即只要收费期限届满,不管是否还清贷款,都必须停止收费。其次,条例规定的 还清贷款后停止收费 ,显然针对某一条已修的路,而不是所有道路,更不是计划修的道路,否则便无法理解 15年 这个收费期限。
以此来看,无论何种理由,包括山东、新疆等地在内的所有省份,其延长高速公路收费的决定都是直接违背条例规定的。以 统贷统还 政策作为理由,同样站不住脚。其他高速未还清贷款,不能作为已到期高速延期收费的理由。
其实,是非曲折,对照国务院的法规,就能看得清清楚楚。但笔者的纳闷之处在于,为什么如此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事情,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做起来却是理直气壮?面对舆论的质疑,他们无动于衷,一声不吭,态度之倨傲,令人心寒。而这样的事情做出来之后,为什么不仅是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就是各个地方政府乃至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目前也无任何人提出异议乃至采取纠正行动。似乎,这法,违了也就违了,无需纠正,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给法挽回个 面子 。
这种状况难道不值得遗憾吗?假如说法规本身不合理,哪怕修订之后再搞什么延期收费也算体面点。直接无视,让法情何以堪?假如每个政府部门,都按照自己觉得合理的方式来处理问题,那么直接以红头文件甚至领导干部批示来治理国家好了,何必谈什么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扬依法治国的旗帜,确实切中了国家治理环节中的软肋。对此,民众充满期待,深感是利国利民、利于国家长远发展的定海神针。但既然依法治国,已是上到中央下至平民的共识和心声,那么,依法治国的起步之处就应该在当下,而不是遥遥无期。最起码,像延期收费这样明显违背法律的事,不应该干,干了也应该有人出来纠正。
诸如此类行业主管部门违背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的事情,并不少见。但既然我们谈依法治国,那么,有法必依,就应先从政府的依法行政开始。违法必究,也应先从纠正政府的违法违规之举开始。延期收费,还有回头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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